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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青建设有限公司“11·2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8年11月24日下午17时,区安监局接吉州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电话,称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一人。区安监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11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筑工地,黄冬生(死者)、梅华简、熊玉元和熊贤友在协助吊机卸汽车上的钢筋时,冯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操作的伸缩履帯吊机吊起钢筋转动吊臂将钢筋移向指定地的途中,吊车向前发生翻倒,吊臂砸到当时在吊臂下配合吊机卸钢筋的作业人员黄冬生头上,把他甩到旁边的水沟里,事发后工地负责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务人员确定黄冬生己经死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委、区建设局、区市监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区工业园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了吉青建设有限公司“11·24”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吉州区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111706.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框架,地上7层,地下1层。招标控制价为127679578.49元,中标总造价为116455597.74元。2018年10月20日,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投资开发公司与吉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6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概况。吉青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8月13日注册成立,营业执照证号编号:080020011091,地址位于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1幢309、310、311号,法人代表:李本练,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捌拾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力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吉青建设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5】040064—1/9。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筑工地,黄冬生(死者)、梅华简、熊玉元和熊贤友在工地焊接钢筋,这时有一车钢筋运到工地上,工地材料员胡足泉叫冯颖帮忙卸这车钢筋,黄冬生(死者)、梅华简、熊玉元和熊贤友4人爬上货车,将钢筋捆好后挂在吊车吊臂上之后下了车。冯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操作伸缩履带吊机将钢筋从货车上吊起,转动吊臂将钢筋移向指定地的途中,吊车向前发生翻倒,吊臂砸到当时在吊臂下配合吊机卸钢筋的作业人员黄冬生头上,把他甩到旁边的水沟里,事发后工地负责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务人员确定黄冬生己经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事故调查会,成立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委、区建设局、区市监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区工业园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了吉青建设有限公司“11·24” 事故调查组,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情况。

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认真开展了善后处理事宜,对遇难者家属做了耐心细致地安抚工作。在11月25日,按照有关规定与遇难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落实到位,未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影响。

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调查清楚了事故原因,落实了整改措施,并对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要求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黄冬生,男,50岁,身份证号码:3622221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山下村黄自然村10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部,在卸钢筋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冯颖擅自操作伸缩履带吊机,致使吊卸钢筋途中伸缩履带吊机发生前翻,吊臂砸中协助卸钢筋的黄冬生的头部,导致黄冬生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开工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监督不到位,没有对施工队伍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伸缩履带吊机的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本练,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该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郭尖、总工程师龙时正,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监督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11·24”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开工建设,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组织施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吉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李本练,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3、郭尖、龙时正作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由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4、冯颖,吉州工业园区E7-2地块标准厂房工地施工人员,在未取得吊机特种工操作资格证书从事伸缩履带吊机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时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高危险性作业的动态管理,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李本练、郭尖、龙时正应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附件

1、“11·24”死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2、事故调查笔录14份,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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