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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1999]1070)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审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粤府函[1999]317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8年5月6日,你省某市拱北祖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377.6万元。在该起事故被确认为特别重大事故后,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经某市人民政府复查后提交的《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及确认。事故的调查工作基本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原则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其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待监察部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鉴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设计部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珠海公司没有独立的设计或建筑资质,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以上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低资质以外的其他处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应从这起事故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四、 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

    五、 同意《报告》中关于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省政府和建设部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落实经济赔偿问题,确保澳门回归期间的社会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报审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粤府函[1999]317号)

    国务院:

     1998年5月6日,我省某市拱北社国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简称“5·6”事故),造成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377.6万元,属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由于事故损失较大,并涉及多个单位以及工地周围的商店、民宅、其他建筑物的财产损失,使事故类型确认的核查工作较为复杂。按国家规定,特大事故的调查,需由省级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负责,但鉴于某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为避免重复,经请示国家经贸委并根据国家经贸委司(局)安全[1999]18号函复(附件一)精神,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省事故调查组,对珠海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了研究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附件二)。根据省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某市人民政府对“5·6”事故进行了复查,并再次提交《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附件三)。省调查组对该报告再次进行了审查,认为:某市人民政府5月28日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鉴此,同意该报告有关“5·6”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措施等意见。现报请审批结案。

     如无不妥,请批复。

    附件:一、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号

    二、 省安委会粤安办[1999]54号

    三、 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及批复问题的复函

    (安全[1999]1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委《关于上报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过程的情况汇报及结案批复问题的请示》(粤安办[1999]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某市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结案批复问题,我委于去年11月以国经贸厅安全[1998]324号文已作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的规定,“5·6”特大事故应由你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鉴于某市人民政府已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请省人民政府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调查结论进行研究和审查,必要时可对该事故进行复查,并将你省的意见连同事故调查有关资料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对某市“5·6”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

    (粤安办[1999]54号)

    某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18号函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指示,省安委办组织了省劳动厅、省建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的有关人员对你市上报的拱北祖国广场“5·6”基坑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请对调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概况。发生事故的经过及损失程度(包括经济损失及受伤人数),抢救过程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2. 有关情况。祖国广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名称及责任范围。

    3. 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说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其他原因,明确提出事故的性质。

    4.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说明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责任性质,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有关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违反国家、省的哪些有关规定,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 应吸取的教训及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 附件。提交清晰的建设部专家组关于珠海祖国广场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术论证意见,某市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所做的祖国广场基坑倒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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