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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1日

2018年3月22日10时20分许,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新河桥段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余胜龙,男,28岁,江夏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了武汉市“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发工程基本情况

事发工程为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新河桥段施工工程。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航发建设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单位为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6日,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与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工程新河段施工项目部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为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新河桥段施工工程主桥钢结构分包工程施工。

2017年1月20日,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为汉口至阳逻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黄陂段)新河桥段施工工程主桥钢结构安装的所有劳务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3月22日7时40分,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班长喻建辉安排作业人员余胜龙、喻汉平、徐泽红三人上到下游钢箱拱G11段附近进行吊耳清理工作,喻建辉则在地面进行巡视。当作业到上午10时20分左右,突遇大风大雨天气,无法继续作业,于是三人停止作业,开始沿钢箱拱向下撤离。由于通道狭窄,三人先后逐一撤离,徐泽红第一、喻汉平第二、余胜龙在最后。当徐泽红、喻汉平下到地面时发现余胜龙并没有跟随下来,站了一会后,在地面巡视的喻建辉跑过去告知余胜龙从桥拱上坠落到河滩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余胜龙送往161医院进行抢救。14时30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善后情况

2018年3月23日,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150万元。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点位于新河桥下游钢箱拱G11段,距离河滩高度约45米。

2.钢箱拱宽度2.5米,顶面两侧设立有永久性栏杆,栏杆上有两道横杆,上道横杆距离台阶面高度约1.2米,下道横杆距离台阶面高度约约0.55米,立杆间距2米。

3.受害人坠落在下游江岸段河滩上,受害人的安全帽、防滑鞋、手套等防护用品散落在坠落点附近。

4.当日天气情况: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证明》显示,黄陂区域2018年3月22日07-09时风速1.7米/秒(2级);10-11时,局部极大风速14.8米/秒(7级),小时累计降水量4.2毫米。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专家技术分析,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因天气骤变,钢箱拱上的楼梯踏步湿滑,加之又遭遇强风,导致受害人不慎摔倒从防护栏杆横杆的间隙滑出并坠落地面;

2.施工现场未按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2第4条设置连续的安全绳。

(二)管理原因

1.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一是现场安全措施不足,未按技术规范在钢梁上设置连续安全绳,人员行走时无法系挂安全带。二是突发恶劣天气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及时有效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撤离。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作业人员无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记录,台账不健全。

2.中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项目部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认真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二是对劳务人员未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无作业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记录。

3.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现场钢梁上未设置连续安全绳的情况,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区分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处理如下:

1.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班长喻建辉,负责班组现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现场隐患排查整改,再遇突发恶劣气候条件下,未及时有效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喻建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理张金刚,负责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未认真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对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不健全。张金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亢亢,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承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严格督促落实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安监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安监部门对长沙福苓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5.中铁重工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徐泽荣,负责新河桥项目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及时督促劳务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徐泽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中铁重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俊,全面负责新河桥项目施工。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对劳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公司项目安全专监陈焱凯,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监理。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现场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陈焱凯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8.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周瑞祥,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参建各方要认真吸取“3·22”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要对高处临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对现场防护栏杆加装挡脚板,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其他材料进行封闭,并增设安全绳。二是要进一步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日常安全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现场发现作业人员“三违”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确保人员作业行为规范。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认真落实新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特别在施工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全面掌握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做到谁用工谁负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要加强工程相关方的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五是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加强突发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六是要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现场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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