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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8年9月30日15时左右,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 号步月公寓701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8年10月10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龙华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城西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美都”)。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18日,注册地址:海口市新华南2号(海南机械厂文明西路铺面),法定代表人:陈少萍,经营范围:五金工具、交电商业、厨具、电动工具、手机、数码产品、电脑产品、化工产品(化工危险品除外)、装饰材料、普通机械产品、制冷工程、家电及空调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灯具、纺织品、办公用品、日用杂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电动工具、家电的维修;旧家用电器回收;服装加工;养殖业(水产养殖及奶畜养殖除外);种植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及违禁品);货物搬运装卸、物流配送;商品展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停车场收费服务;场地和柜台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579911。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韩春畴,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海南文昌人,初中文化程度,主要负责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 号步月公寓701协助刘桥安装空调。

2.吕永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山西河曲人,专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2232197907011370,是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号步月公寓701的业主。

3.王浩,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103197906101230,是海南美都的售后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售后服务。

4.符传飞,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海南海口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026197709184814,是海南美都的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

5.刘桥,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监利人,身份证号:421023197811112934,是美都公司派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 号步月公寓701的空调安装工人,负责安装空调工作,无高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事故死者。

(二)工程概况

2018年9月27日,吕永强到海口市新华南海南美都家电购买美的牌空调。2018年10月30日上午12时左右,海南美都公司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号步月公寓701的空调安装工单派给刘桥。刘桥与业主吕永强约定15时安装空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30日15时左右,刘桥带着韩春畴来到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443号步月公寓701。到达现场后,刘桥上到九楼楼顶查看作业环境,并与业主协商安装附加费,双方同意后开始安装。15时30分左右,在701房间安装完空调内机后,刘桥和韩春畴上到九楼楼顶开始安装空调外机。刘桥将绳子一端把自己绑住,另一端绑在九楼楼顶边上的铁管,韩春畴拉住绳子缓慢的将刘桥下降,当刘桥刚降到九楼窗户时,绑在九楼楼顶边上的铁管焊接口突然断掉,韩春畴拉不住绳子,铁管与刘桥一同掉落到一楼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韩春畴立即跑到7楼和业主吕永强说刘桥坠楼了,然后一同跑到一楼查看刘桥情况,看到刘桥躺在地面上不动,头部流着血。吕永强立即拨打了120,大概3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经120医生确认,刘桥已经死亡。龙华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发后,海南美都、刘桥家属就刘桥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善后工作顺利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刘桥不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且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

(2)刘桥在高处作业时,未检查铁管的牢固程度,将绳子固定在不牢固的铁管上。

2.间接原因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未核实刘桥是否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让其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9.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未核实刘桥是否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让其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区安监部门对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刘桥不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且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有关处理建议

建议调查组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海南美都贸易有限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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