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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关于2014年11月23日发生一般坠落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4年11月23日10时40分许,位于秀英区金福路10号的金和信花园A栋B座有一名工人在进行外墙搭脚手架工作过程中,从约7米高的一处遮阳板上坠落受伤,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后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进行治疗,目前伤者正在治疗期之中。

一、基本情况

1、发包方: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第十三层D座。注册号:46000000022****,法人代表:郑伟平。经营范围:物业服务,楼宇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等。成立日期:2010年1月26日。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和信服务处主任朱祥电口头将金和信花园A栋琉璃瓦改造(修补)工程中的脚手架搭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10元价格承包给许伟佳个人。

2、总承包人:许伟佳,男,家庭住址:广东省揭东县锡场镇东仓村中座围横三巷十号。身份证号:445221197701******,电话:1387600****。平时从事搭工棚、搭脚手架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10元价格承包金和信花园A栋琉璃瓦改造(修补)工程中的脚手架搭建工程。

3、分包人:袁仪礼,男,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元市龙山镇翔凤村一组。身份证号:510824196403******,电话:1390764****。平时从事搭脚手架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每平方米4.2元的价格承包金和信花园A栋琉璃瓦改造(修补)工程中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并邀柏学满,董华翠夫妇,陈显益,自己老婆唐菊花等5人一同搭建脚手架,并按每平方米4元的价格按出工多少来分配收益。

4、伤者:董华翠,女,家庭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永芳村3组。身份证号:513027196906******,联系电话:1830894****。平时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23日早晨,柏学满,董华翠,袁仪礼,唐菊花,陈显益等5人到金和信花园A栋三楼西侧墙外的一个平台上搭建外脚手架,因该平台没有出入口,董华翠为能到达三楼搭建平台,自行从该栋楼三楼通道西侧一扇窗户翻越出去到达平台,并在平台上从事脚手架材料从地面到空中的接收与递送等工作。上午10时40分许,董华翠正在做收尾工作,欲从原路返回三楼通道内时,因脚下打滑,跌入距窗户160厘米的正下方的遮阳板上,导致遮阳板破损后从约7米高处坠落到一楼走廊地板上。正在上方8楼脚手架上工作的丈夫(柏学满)听到响声发现险情后,立即下到地面开展抢救工作,并拨打120进行求助,目前伤者正在康复治疗中。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1、董华翠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在工作过程中未系安全绳导致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个人(许伟佳),同时没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许伟佳无资质承包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个人(袁仪礼),未能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导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4、袁仪礼无资质承包工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制订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非法发包、承包,非法施工,个人违章导致一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追究

1、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类似非法发包行为,建议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公司应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整改措施

1、建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非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非法发包、承包行为进行查处。

2、许伟佳、袁仪礼等人必须停止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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