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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7年6月13日16时30分左右,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1名从业人员在3#矿热炉变压器油管刷漆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景泰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李作璧、县长张文玲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

6月13日晚,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周春材任组长,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004年7月26日在景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7623828427,注册资本1000万元(壹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戚永盛,单位地址:景泰县草窝滩镇兰炼岘,经营范围:铁合金、电石冶炼、销售;锰矿及矿产品购销。公司占地面积80亩,现有员工85人,拥有2台12500KVA矿热炉,1台16500KVA矿热炉,年产硅锰3.5万吨。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3#矿热炉变压器与风冷器之间,3#矿热炉未生产,变压器未通电,出油管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2.5米,出油管直径为0.219米,进油管与出油管之间的垂直距离为2.13米,进油管与出油管之间的支撑杆长为2.125米,出油管已经完成刷漆,进油管还有约1.2米即将完成刷漆,现场地面有撒溅的灰白色油漆,有一条安全带(完好),有一双手套,冷风器的支架下有一顶安全帽(完好,顶部有摩擦痕迹),地面有摩擦痕迹和少许血迹,冷风器支架上遗留一把油漆刷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6月13日11时,动力车间主任李守安到公司安全科办理了作业票(票号[2017]37号),安排沈双、吴应守对3#矿热炉变压器与风冷器之间的油管进行刷漆作业,作业现场监护人为李守安,安全科科长郭新明到现场对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进行了确认。随后沈双和吴应守开始作业,中午休息。14:30分,继续开始刷漆作业(吴应守请假),李守安安排沈双在变压器平台内作业,不得到平台外进行作业,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安全帽,将安全带挂在进油管上。大约16:15分左右,由于李守安临时有事,打电话让王占玺接替他监护沈双作业,王占玺与李守安在距离3#矿热炉变压器约5米处进行了交接,王占玺走到变压器围栏旁,看见沈双的安全带挂在两个油管之间的支撑杆上,面朝西、背朝东站在出油管上,右手拿着刷子给进油管刷漆,王占玺给沈双说支撑杆不稳定,安全带不能挂在支撑杆上,沈双说就剩下一点了,另外也滴雨,马上就结束了。这时王占玺的手机响了,王占玺转过身体掏手机,眼睛的余光看见沈双掉在地上。王占玺赶紧拉沈双(当时沈双趴在地上,头部位于风冷器的支架下,安全带一头系在身上,另一头挂在支撑杆上,安全帽依然戴在头上),但没有拉动,就给李守安打电话报告。随后附近的李朝宏、郭新明、范荣仁等人也赶了过来,把沈双从支架下方拉出来,解开身上的安全带,并翻过来,沈双面部粘了土,鼻孔出血,郭新明用纸擦拭沈双脸上的土和血迹,李朝宏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守安在接到电话后给生产厂长汤永书汇报,汤永书派车将沈双送往医院救治,戚永盛和罗文学乘坐另外一辆车赶往医院。送伤员的车辆在兰石农场附近与“120”急救车会合,将沈双送到景泰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于6月13日17时10分向景泰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景泰县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事故直报系统报告了事故,并派出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三、事故级别、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级别:一般事故

(二)人员受伤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身份证号

伤害程度

沈 双

58岁

电工

62042319591027441X

死亡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四、事故类别、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沈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刷漆作业过程中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不稳固的支撑杆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王占玺作为接替监护人员,发现沈双的违章作业行为后,没有及时制止,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没有彻底树立,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电工沈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电工王占玺,作为接替的监护人员,对沈双的违章冒险作业没有进行及时制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监局。

3、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动力车间主任李守安,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防范措施不全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监局,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0.3万元的行政处罚;

4、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安全科长郭新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监局,同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0.4万元的行政处罚;

5、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汤永书,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法人戚永盛,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甘肃翔发电石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厂召开安全生产警示大会,在会上宣布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人面对全体职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检讨报送县安监局。同时要强化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反松懈、反麻痹、反习惯性违章”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高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细化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员工正规操作行为规范,注重过程管控,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消除习惯性违章现象,切实做到按规程操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生产系统、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等方面全面认真排查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制定措施整改,确保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问题按照隐患危害程度和隐患类别进行分类统计,从人、机、物、环、管等方面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并逐一分析隐患成因、危害和解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做到隐患排查无漏洞、治理无漏项,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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