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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亿达湖滨花园“2018.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8年7月24日上午7时35分左右,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亿达湖滨花园2#楼石材幕墙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县安全监管局、住建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伟为组长,县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7月31日上午调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8月30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日,公司位于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身份证号:332625********531x),注册资本叁仟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1-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凭有效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18日,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现金流严重短缺、银行账户及项目资产被查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阶段也无法及时变现资产予以清偿,但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有效解决为由,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8年1月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723民破1号,受理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安徽省青阳县法院决定书》(2018)皖1723民破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2月25日,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杨吉耀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阳亿达广场、亿达湖滨花园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等职责。

县住建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通知(青建函[2018]49号)、《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督查大整治的通知》(青建函[2018]58号),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亿达广场项目开展监督巡查3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已落实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施工单位: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盛世华庭3号楼301、302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王平安,注册资本金贰仟壹佰陆拾捌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16634T(1-4),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1日,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亿达住宅四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工程范围:1#、2#、4#、5#、8#、9#石材干挂工程,施工面积约8500平方,暂定合同总价金额肆佰壹拾万元。

亿达住宅四期外墙石材干挂施工监理单位为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7日,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商会大厦511-514室,法定代表人余平安(身份证号码342901********565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佰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1-4)。一般经营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级范围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7月24日上午7时35分左右,作业人员杨周红在青阳亿达湖滨花园2#楼北面三层26轴进行干挂石材施工时从脚手架坠落至地面,在同一个作业面施工人员吴根来听到声响后发现杨周红已坠落地面便大声呼救,附近作业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便拔打“120”。7时52分左右救护车到事故将杨周红送往县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7月24日8时10分死亡。8月10日,青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青阳大润发有限公司调取两处监控视频,一处位于大润发商业综合体地下车库南出入口对面监控视频,此视频看不到事故现场;另一处位于大润发商业综合体地下车库南出入口靠东一侧,因距离太远无法看清杨周红如何从脚手架坠落。

死者情况:杨周红(身分证号码:412323********6417),

男,汉族,41岁,河南省民权王桥乡大凡村委。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违规从事高空作业。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脚手架外围未按要求加挂防护网。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3)专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对脚手架外围未加挂安全防护网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未能及时发现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

(4)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对脚手架外围未加挂安全防护网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周红,石材干挂瓦工,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2、刘杰,亿达湖滨花园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未及时发现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违规作业,没有对脚手架外围未加挂安全防护网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王俊,亿达湖滨花园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该工程施工建设,是该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王俊处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晨,亿达湖滨花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对脚手架外围未加挂安全防护网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陈晨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加强对亿达湖滨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池州市红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7.24”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领导带班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并对承建的工程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及隐患,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

2、监理企业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理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并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对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人员不予签字确认,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县住建委要加大对全县建筑企业监督管理和对在建项目的检查力度,开展建筑领域预防高处坠落、脚手架等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应进行重点跟踪,挂牌督办,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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