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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2018.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8年1月19日14时许,青阳县木镇镇工业园区的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伟为组长,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概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建平,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石灰石、白云石、方解石的尾矿处理、废渣处理(尾砂库建设除外);建筑材料(化学危险品除外)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74417761Q。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环保公司)委托聂佑民拆除厂房外侧钢结构棚,聂佑民本人没有去,而是请方红去拆,随后方红安排倪有青和方乐华二人于1月18日上午去佳德环保公司拆棚。

2018年1月19日13时许,倪有青将佳德环保公司叉车开至钢结构棚下,方乐华操作叉车,用叉车的叉齿将倪有青提升到钢构棚顶进行切割作业。14时许,倪有青在切割完棚顶的一侧角钢后,用手按压棚顶造成钢构棚突然断裂,倪有青从约4米高的棚顶坠落到混凝土地面。事故发生后,在现场作业的方乐华立即拨打120,迅速将倪有青送往县人民医院全力救治,因倪有青伤势过重于1月19日20时4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指导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

死者情况:倪有青,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青阳县酉华乡石安村人。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高空违章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

2.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叉车保管与使用责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性质

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2018.1.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高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方乐华,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叉车将倪有青送至操作平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方乐华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钟建平,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对钟建平处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未尽到叉车保管与使用责任,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有效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无防护措施等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对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3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

1.青阳县佳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切实开展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青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青安办〔2017〕80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各类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木镇镇要认真汲取“1.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本辖区内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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