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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12.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8年12月13日8时20分左右,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以下简称“东狮子山铜矿”)-60m中段采场4#漏斗扩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名职工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铜官区政府组织,区安监局、铜官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局等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区经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参与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调查有关人员,分析论证,已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以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东狮子山铜矿隶属于西湖镇,为开采多年的集体企业,2009年技改扩建为年产4万吨的地下矿山。其证照齐全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由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颁发,经营期限为长期,矿山采矿许可证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23日颁发,有效期至2020年6月9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8日颁发,有效期至2019年1月27日。主要开采铜矿石。从业人数37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人,特种作业人员13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本次-60m中段采场4#漏斗施工,位于采矿权范围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开采区域内,是矿山正常采矿作业施工,矿山自主编制有采场单体设计,是正常、合法的施工行为。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及事故报告和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2月13日8时2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东狮子山铜矿-60米中段采场4#漏斗。

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4、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报告和救援情况:

2018年12月13日白班,根据生产副矿长魏斌安排,当班2名打眼工邢山高、赵为友到-60m中段采场4#漏斗上口准备扩帮作业,8时20分左右,当班安全员姚友根和打眼工邢山高、赵为友一同沿采场人行天井、采场联络道到-60m采场4#漏斗附近进行施工准备,当时安全员姚友根经现场安全确认后,沿采场联络道离开作业现场;打眼工赵为友在联络巷内拿打眼机,邢山高在漏斗口拿钎杆,不慎自5m高漏斗上口坠落到漏斗底部,打眼工赵为友见状立即叫刚走到联络道拐弯处的安全员姚友根下采场到4#漏斗底部施救,生产副矿长魏斌已带领出矿工在4#漏斗底部开展施救,并电话通知施发胜矿长,大约8:40四抢救人员抬着邢山高乘罐笼到井口,后用单位车辆送铜陵市市立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用工性质
邢山高57初中打眼工13年劳动合同工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20万元左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打眼工违章作业,作业点未设置防坠落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且个人未按要求配戴安全带,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矿山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作业漏斗上口人行过道过窄,采场人行联道规格不满足规范要求,现场风险告知缺失。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井下特种作业支柱工配备不足,岗前安全确认制度执行不严。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3、事故性质

东狮子山铜矿“12.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冒险蛮干,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邢山高,东狮子山铜矿打眼工,安全意识淡薄,在-60m中段采场4#漏斗上口准备扩帮作业时,防坠落保护措施未落实,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穿戴,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赵为友,东狮子山铜矿打眼工,安全意识淡薄,在-60m中段采场4#漏斗上口准备扩帮作业时,防坠落保护措施未落实,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穿戴,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 责令东狮子山铜矿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对其处理。

3、姚友根,东狮子山铜矿当班安全员,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本身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漏斗上口人行过道过窄,采场人行联道规格不满足规范要求现象不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确认执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7000元罚款。

4、魏斌,东狮子山铜矿生产副矿长(当班带班领导),派班时,未对该作业工程作具体安全防范要求,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出事前未到现场检查,未认真执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罚款。

5、施发胜,东狮子山铜矿安全副矿长,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现场风险告知缺失,岗前安全确认制度执行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罚款。

6、梅俊,东狮子山铜矿矿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井下特种作业配备不足,岗前安全确认制度执行不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十八条和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18000元罚款。

7、东狮子山铜矿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3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东狮子山铜矿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加强矿山作业现场管理,全面排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场人行联道和人行天井梯子。

2、按标准要求配齐特种作业人员,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管理,杜绝员工违章作业。

3、全面分析采矿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制定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加强措施的落实。

4、以岗前安全确认为重点,强化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禁在现场缺乏安全条件时冒险实施作业。

5、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督促职工严格遵守现场作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6、东狮子山铜矿立即停产整顿,在此期间应加强值班,除井下通风排水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下井。整顿结束后,东狮子山铜矿须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经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附件

1、事故调查组名单。

2、现场示意图。

3、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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