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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8•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5日

2022年8月8日8时17分许,南通**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区的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有关要求,杭州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3年08月25日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总工会、**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杭州市**区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8·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

评估组依据《杭州市**区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

“8·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深入事故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加联合检查力度,严查制度及管理,加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新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针对高空作业工作特点,加大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核查,每日工作前按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由专人监管。

事故发生后,坚持每月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好相关的检查整改记录。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使用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对日常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绳等进行每日检查,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在安全通道、施工区域内增加安全警示标志,

(二)南通**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务人员时,重新修订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增强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长,正规安全生产教育培秩序。同时增加对劳务派遣人员特种作业证的核查,加大与用工单位的沟通,组织全体劳务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针对特殊工种制定专项管理,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

(三)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监理项目中加强对施工单位各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检查,严格落实每日班前安全交底制度,针对特种作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强对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设备、设备,禁止投入使用。增加现场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提高监理人员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能力水平。

三、有关人员、单位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俞某某,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未确定安全网完全安装好的情况下,自行到下班顶棚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曹某某,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副经理、施工负责人,未对安全负责人朱某某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未对涉及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核查;未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分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施工作业的工人未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排查出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2022年10月20日,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已将曹某某的违法行为调查资料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分局,公安机关已完成调查程序,案卷已送至检察院。

3.朱某某,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分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玻璃采光顶棚施工作业的工人未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排查出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2022年11月3日,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安全负责人朱某某,给予2021年度年收入的30%的行政处罚,朱某某2021年度年收入为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2,500元),其30%为:52500元×30%=15750元,朱某某于2022年11月17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4.崔某某,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经理,未有效实施本单位的生产规章制度,未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施工作业的工人未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高处作业人员未有效完成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分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2022年11月3日,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南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经理崔某某,给予2021年度年收入的40%的行政处罚,崔某某2021年度的年收入为人民币¥60,000元,其40%为60000元×40%=24000元。崔某某已于2022年11朋17日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5.张某,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监理,未及时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施工作业的工人未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高处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仔细,未排查出玻璃采光顶棚分段施工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对“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监理张某给予500元罚款,做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决定。

6.丁某某,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高处作业分段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仔细,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对“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崔某某给予1000元罚款,做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决定。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南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及考核结果;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玻璃采光顶棚施工的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2022年10月26日,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南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1日,南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2.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作业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指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核查出施工单位未如实对涉及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玻璃采光顶棚施工的工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的违规行为;在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前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安全网的安装情况进行核查,对高处作业分段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仔细,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网边沿固定不牢固,安装不可靠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第十四条 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杭州市**区住建局于2022年08月12日对中科**(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处理。

3.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通**公司进行玻璃采光顶工程作业的工人,均来自熟人介绍,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对派遣至南通**公司的工人进行过关于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的概念不清楚,缺少高处作业的安全意识,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杭州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2022年10月26日对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的行政处罚。南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9日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4.**农业发展(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扎实,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管不到位,仅在开会中提到要注意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均依赖监理公司人员进行监管,未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玻璃采光顶棚分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杭州市**区住建局于2022年08月12日对**农业发展(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处理。

四、总体评估意见

事故评估组通过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相关单位均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落实到位,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8·8”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南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杭州市**区杭州时尚云城恢复盘活项目“8·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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