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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5日

2018年7月7日上午8时许,位于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塘工局路中海御道江河汇流公寓二区3幢2单元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死者王某,男,26岁,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油漆工。

江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季青街道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简复单》(江政办简复:082040132),成立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住建局等部门以及四季青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收集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指导督促事故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1幢东楼1213室,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66077656H;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龙,注册资本55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

二、项目概况

中海御道江河汇流公寓二区原工程名称为杭政储出[2012]4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由杭州中海宏鲲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工程于2017年1月24日竣工验收后报市建委备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2-0201)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其中对房屋外墙面防水渗漏保修8年,装修工程保修2年。2017年2月1日,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海御道[2012]40号地块住宅小区维保合同,委托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空置房的保洁、检查渗漏及修补等工作。2018年4月开始,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让宋某贵(油漆工)安排工人对中海御道江河汇流公寓二区外墙防水涂料进行修补。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7月7日上午7时许,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某某、王某到中海御道江河汇流公寓二区3幢2单元进行外墙防水涂料修补作业。该单元楼共28层,外立面设有2根绳索供工人外墙涂料修补作业使用。其中一根绳索作为操作绳系在该单元楼屋顶北侧护栏,另一根绳索作为安全绳系在该单元楼2801室北门阳台。王某负责外墙涂料涂刷,他通过绑在屋顶的操作绳自上而下进行防水涂料修补作业,未使用安全绳,也未佩戴安全帽。王某某负责在楼层窗口递涂料。上午8时许,当王某涂刷作业至22层位置时,因绳索断裂,坠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将王某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

(一)直接原因

操作绳使用过程中在外墙沿口处无任何防止磨损保护措施,导致绳索断裂。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将安全带与安全绳有效扣接,违规冒险作业。

2、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

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发包方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油漆工王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操作绳时无任何防止磨损保护措施违规冒险高处作业,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将安全带与安全绳有效扣接,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国,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外包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龙,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七、整改意见

(一)杭州康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认真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杜绝流于形式,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按章操作,杜绝违章冒险作业,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发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外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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