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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6·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17年6月24日10时40分许,位于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村电镀基地的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一楼电镀车间内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1名安装电镀流水线轨道的工人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受伤,后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6月26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6·24” 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应事故调查工作。8月30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

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成立于1988年3月,公司地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后京村(后京电镀基地53号地块),公司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电镀、电镀添加剂加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081040C。2017年6月中旬,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因电镀基地整治需要,对车间一条电镀流水线轨道进行重新铺设,国鸿工艺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将电镀流水线架设作业以口头外包的形式交由奠某某个人组织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7年6月24日8时许,包工头奠某某带陈某、舒某某等三人来到鹿城区仰义街道后京村电镀基地的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安装电镀流水线轨道。10时40分左右,陈某站在脚手架二层高位置安装顶部电镀轨道弯头,并进行焊接作业;舒某某一只脚站在脚手架2.9米高的横杆上,另一只脚踩在旧的流水线轨道上帮忙扶住弯头;奠某某在地面切割材料。不久奠某某发现舒某某的脚从脚手架上滑下来,赶紧跑过去扶他,但没有扶住,舒某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滑至地面,落地后未能站住直接向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口吐白沫,眼睛微开,叫其未反应。奠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舒某某被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死者舒某某,男,汉族,59岁,身份证号43302XXXXXXXXXXXXX,家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舒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认识、预判不足,未采取防坠落措施,导致自己从脚手架2.9米高处滑落至地面,落地后未能站住,直接向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从而造成自己猝死。舒象伟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仅以口头外包的形式将流水线安装作业交由奠某某个人施工,自身没有并且也未安排其它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作业现场安全,对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采用防坠落措施、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1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舒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认识、预判不足,未采取防坠落措施,导致自己从脚手架2.9米高处滑落至地面,落地后未能站住,直接向后倾倒,头部撞击地面,从而造成自己猝死。舒某某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仅以口头外包的形式将流水线安装作业交由奠先志个人施工,自身没有并且也未安排其它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作业现场安全,对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采用防坠落措施、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郑某某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温州市国鸿工艺五金厂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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