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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天慧“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世茂天慧(姚景花园)墙面防水维修工程中发生一起施工人员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庄桥街道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并勘验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10月1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庄桥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依法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项目概况

世茂天慧位于江北大道与宝庆路交叉口(江北万达广场北侧),建设方为宁波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计,合同工期为730个日历天。

2013年7月28日,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委任骆枝炯为宝庆寺1#地块一期工程二标段/二期工程二标段(即世贸天慧)施工及后期质量保修工作项目管理负责人。

维修项目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二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二年,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二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等。

(二)项目合同情况:

2015年1月29日世茂天慧项目竣工,按照2013年7月28日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由项目管理负责人骆枝炯(时任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继续履行该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回访工作,依《建筑法》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018年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销,2019年2月骆枝炯离开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并未就原有工程项目管理协议取消或变更,仍按原有协议继续履行。世茂天慧的后期维保工作实际仍由骆枝炯负责直至2019年10月14日事故发生时。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4日,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国荣。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凭资质证书经营)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1年12月24日至长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可证字[2005]040239(18/1),有效期2017-01-14至2020-01-13。

建筑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秋生,男,40岁,汉族,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崔营行政村崔营村04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世茂天慧物业打电话给罗述月(实际施工负责人)说29幢1102业主反映空调外机渗水需要维修。当日13时左右罗述月联系*秋生(施工人员)和邱运诗(施工人员)一起去了29幢11楼北走廊看空调漏水的位置。看好位置后,罗述月和邱运诗下楼拿材料,*秋生独自背着自带的吊绳和坐板上顶楼将吊绳拴好后开始沿着吊绳下降。*秋生下降过程中吊绳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物业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通知了罗述月,随后*秋生被送往第九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秋生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且未佩戴高处作业防护用具情况下,冒险实施高处作业,因吊绳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处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总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原有项目管理协议发生重大变化事项且无法落实本级安全管理的情况下,未变更协议,导致对事故项目实际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等情况失管,安全责任落空。

2.骆枝炯(时任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个人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对项目施工雇佣人员资质审核,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岗前培训教育等情况失管。

3.罗述月:作为事故项目实际现场负责人,雇佣无资质人员参与施工作业,放任无资质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履行现场监护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秋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且未佩戴高处作业防护用具情况下,冒险实施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原有项目管理协议发生重大变化事项且无法落实本级安全管理的情况下,未变更协议,导致对事故项目实际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等情况失管,安全责任落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2.骆枝炯(时任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切实履行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个人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对项目施工雇佣人员资质审核,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岗前培训教育等情况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罗述月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其雇佣人员无证操作、违规操作行为失管,未履行现场监护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0.14”事故教训,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外包业务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同步变更或修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指导和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施工前要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人员资质审核,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进行高处作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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