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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9日下午4点左右,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甬樾湾3#-1地块发生一起施工人员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庄桥街道第一时间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并勘验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10月1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庄桥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依法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应家经济适用房东侧保障性住房区块3#-1地块II标段;建设单位:浙江五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项目该项目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至规划路,西至康桥北路,南侧紧邻3#-2地块;建筑规模:3#-1地块建设用地面积4.26公顷,总建筑面积约113434.06平方米。3#-1地块II标段建筑面积约50897.7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019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0689.71平方米。结构层数:框架结构,3#地块地上16-18层,地下1层。

本项目确定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复工建设(以实际复工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12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7日,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杨剑,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房地产开发、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及相应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1995年2月27日至2065年2月26日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可证字[2005]020609,有效期2017-04-30至2020-04-29。

建筑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祖印,男,23岁,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层台镇官厢村薛家坪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水电安装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9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电工樊顶峰、*祖印两人一组从甬樾湾3#-1地块项目II标段工程7号楼14楼开始做水管抱箍工作。16时左右,两人做至12楼东面连廊处,当时樊顶峰蹲在地上做水管抱箍组装,*祖印一人拿着电钻爬上人字梯准备往天花板打孔。人字梯高度约1.8米,距离窗户约1米左右。施工过程中*祖印在梯上失去平衡,连人带梯朝窗口方向倒去,直接从12楼窗口坠落至1楼。事故发生后,樊顶峰立即拨打电话向安管员王德炳报告,王德炳拨打了120电话,随后*祖印被送往第九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祖印在高处临边(窗口)环境下,登上人字梯作业,未采取任何防坠落安全措施,最终不慎失去平衡导致直接从12楼窗口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辨识高处临边(口)作业安全风险,以致高处临边(口)安全作业规程不具体,安全防护与安全警示标识缺失,对相应岗位施工人员培训未有针对性。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祖印在高处临边(口)作业环境中,自我防护意识缺失,在未对作业前周边环境安全条件进行确认且未做好个体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临边(口)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防护与安全警示标识不全,高处临边(口)安全作业规程不具体,施工区域风险点位辨识不全面,风险岗位教育培训不细致,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2.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伟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公司内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力,对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情况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0.9”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内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消除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盲点。

(二)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针对本起事故,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教训,对全体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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