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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3.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17年3月17日16时许,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两幢厂房之间进行钢结构遮阳板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公安局、经信局、住建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与指导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36897Y,位于惠安县惠东涂寨工业园区。成立于2006年,占地面积315亩,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共有两幢生产厂房,为南北对向,两幢厂房每层两边建有过道走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生,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从事运动、休闲鞋、服装、纺织品、鞋材加工生产、设备租赁。公司目前有经编机72台,整经机12台,大圆机25台,整经盘头5000多个,公司员工100多人。

(二)工程概况

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两幢厂房之间有空地面积2000多平方,2016年12月11日,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与包工头江义辉签订《泉州大林集团(布厂)厂房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施工部位为两幢厂房之间偏东方向的二楼过道走廊及相邻的12米高约1300多平方米的空处。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工程材料、制作、砌砖(211米长×1米高)、粉砂(211米长×1米高×2面)、浇注柱(35支×1米高×0.6米×0.4米)及安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5万元整。该工程已于2017年春节前完成。2017年2月底,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又将两幢厂房之间剩余的700多平方米钢结构遮阳板搭建工程与江义辉达成口头承包协议,每平方米承包价85元,包工包料,随即江义辉又将工程转包给个人谭仕忠,由谭仕忠具体组织施工。至本起事故发生时,钢结构支架建设已基本完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3月17日16时许,谭仕忠等五名工人在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两幢厂房之间进行钢结构高空安装作业,5人均未佩戴安全绳。其中工人谢培明在支架上面刷油漆,谭仕忠等4人在进行最后一条水槽安装,水槽是通过“石磨绳”从地面上吊起。水槽设置在未搭盖的遮阳板下方,焊接在钢结构支架上沿墙壁安装,用于遮阳板上方雨水的排泄,水槽按照分段安装再进行拼接,每条水槽6米多长为铁质。水槽初步安装到位后,其余3名工人开始收拾吊绳等作业工具,留谭仕忠1人进行水槽位置调整工作。在水槽调整过程中,谭仕忠不慎从离地高约12米的钢结构支架上坠下,在场工人立马拨打120,随后120将谭仕忠送到惠安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谭仕忠,男,43岁,身份证号:522725197409097153,贵州省瓮安县人,职业:建筑施工人员。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8万元整(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用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谭仕忠,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高空安装作业的情况下,违反高空作业相关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绳,在离地高约12米的水槽安装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江义辉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并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施工,导致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同时存在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及现场安全管理缺位的情况。

2、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未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厂房扩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厂房扩建,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同时在扩建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未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厂房扩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厂房扩建,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惠安县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建议惠东工业园区责令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在扩建手续未办理完备的情况下,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谭仕忠作为个人,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违法承接工程,在自身及他人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安排自己和他人从事高空作业,且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以上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

2、江义辉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谭仕忠施工,未督促、检查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惠安县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预防与整改措施

(一)建议惠安县大林鞋服有限公司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发包工程现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建议惠东工业园区认真吸取教训,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督促企业将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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