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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龙虎山路11号“7·30”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22年7月30日16时30分,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11号(厦门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工地进行墙体维修时,一工人在安装小型吊机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牵头成立“7·30”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为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零星工程施工单位。该公司2007年4月28日成立,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村东莲路口,企业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18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黄煌辉,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其他工程准备活动(不含爆破);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未列的其他建筑业。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该单位为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零星工程业主单位。

2.王X信,施工过程中坠落死亡工人。

3.王XX,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零星工程项目负责人,男,年龄47岁,已婚,1975年7月15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XXX号,现居住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山里XXX号。

4.程XX,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初中部零星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男,年龄51岁,已婚,1971年10月2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现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XX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与厦门益恒集团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科技中学思明及翔安校区土建零星工程定点采购合同书》,2022年7月22日,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总务处向施工单位签发《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物品采购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初中部墙体修缮。

2022年7月30日,厦门益恒集团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当日上午,王X信与另一名工人,拆除了初中部五楼西侧廊道,计划安装简易吊机位置的一段4米护栏。下午,工人赵XX、杨XX、李XX三人,在完成五楼地面敲打后转移到四楼继续敲打地面。此时,王X信将准备从一楼吊装到五楼用来荷载简易吊机的沙袋,搬运至五楼廊道拆除护栏的正下方的一楼位置,将吊装绳系扣在其中一袋沙袋上后,独自一人上到五楼廊道继续安装简易吊机。王X信在五楼廊道已拆除护栏的位置,将破碎水泥块清理到一旁,将简易吊机底座横向延伸方向分别插入6根约50毫米钢管,用来增大简易吊机底座荷载沙袋的面积。之后,将简易吊机放置于已清理的楼板地面上,用木块将底座塞垫平稳后,王X信面朝廊道外侧以自身重量为荷载,双脚踏在简易吊机底座上,启动电机开关进行沙袋起吊,在沙袋吊升至五楼廊道外侧时,王X信向左移步并侧身至吊机左侧,伸手拉拽沙袋,此时重心转移至沙袋一侧,在重力的作用下吊机向沙袋方向发生侧翻,王X信被侧翻上来的吊机底座向外挑起坠楼。

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思明校区墙体修缮零星工程,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有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外出购买配件。此时,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现场管理人员指出或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赵XX(第一目击者)立即拨打120报警。随后,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王X信已经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

从现场应急救援情况看,工人赵XX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报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王XX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处理善后事宜,以上操作符合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

这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王X信,男,已婚,1974年12月1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大公镇。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拾伍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王X信,在安装使用简易吊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吊机底座固定于楼板地面上,未使用沙袋或专门用于载荷的物体,载荷于吊机底座上,只是简单的利用自身身体的重量,作为载荷物站立于吊机底座上。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提交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确认书,在安装简易吊机整个过程中没有现场管理人员指出或制止过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之规定,该起事故,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为了便于安装使用简易吊机,将五楼廊道西侧防护栏拆除,此时为高处作业环境。在高处作业环境下安装使用简易吊机过程中,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安全监护不到位,应急措施不落实。工人王X信在整个安装、调试、试用简易吊机的过程都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现场无第二人协助安装、提供安全保护、实施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设备安全不到位,安全法规不落实。发生事故的简易吊机,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659号)(规定,禁止使用简易临时吊架,自制简易吊篮,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属于禁止使用技术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综上所述,这是一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事故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X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单位和人员问责建议

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王XX,作为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程XX,作为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中学思明校区零星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深刻反省并检查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的隐患和漏洞,并自行整改。

(二)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立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

(三)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厦门益恒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安全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在末端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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