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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骏合诚工贸有限公司 “11·12”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2020年11月12日14时05分许,在集美区灌口镇中圳九州工业园,厦门骏合诚工贸有限公司新厂房在进行水电安装时,发生一起坠落致1人死亡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集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灌口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11·12”一般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骏合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合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0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2253号第一单元2层02区,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许德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DCGA9N,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零售;互联网销售。

(二)死者基本情况

蒋兴龙,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62***************,住址:江西省丰城市铁路镇天府街东15号,水电安装工人。

(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厦门中圳九州物业有限公司与骏合诚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厂房C栋4楼部分面积和宿舍一间出租给骏合诚公司。10月27日,骏合诚公司负责人许义童联系朋友许家乐,帮忙找人对新租用厂房进行水电安装,许家乐便联系戴祖榕进行水电安装。戴祖榕临时雇佣张初伙、涂志华、蒋兴龙等人进行水电施工。11月8日,戴祖榕等人开始进场施工。

二、事故事实经过及证据情况

(一)事故事实经过

2020年11月12日13时,张初伙、蒋兴龙和涂志华三人一起到厦门骏合诚工贸有限公司新厂房进行水电安装,张初伙和涂志华负责厂房内部水管安装,蒋兴龙负责卫生间电路安装。14时左右,张初伙到卫生间门口拿球阀,蒋兴龙叫张初伙帮忙在卫生间门口的开关面板处放线。蒋兴龙站在木头人字梯上(距地面高度1.91m),用钳子夹住天花板上的电线往外拉,身体突然失去平衡,抓着天花板吊顶从人字梯上坠落,额部碰撞到卫生间的止水坎上。张初伙把木头人字梯搬出卫生间,涂志华拨打“110”和“120”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蒋兴龙已死亡。

(二)证据情况

1.书证

骏合诚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微信截图》、《注塑厂水、电、气安装报价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解协议书》,蒋兴龙身份证、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复印件各1份;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1份、《询问通知书》2份;集美公安分局提供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1份。

2.证人证言

骏合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城、负责人许义童、股东赵志强,许家乐、戴祖榕,水电安装工人张初伙、涂志华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勘验资料:现场检查记录1份。

4.视听材料:照片6张。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上述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水电工蒋兴龙站在1.91m高度的木头人字梯上作业,在拉电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从人字梯上坠落,额部碰撞到卫生间的止水坎上导致其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戴祖榕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在雇佣蒋兴龙、张初伙等水电安装工人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

骏合诚公司将新厂房水电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与承包人戴祖榕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水电工蒋兴龙站在1.91m高度的木头人字梯上作业,在拉电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从人字梯上坠落,额部碰撞到卫生间的止水坎上导致其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蒋兴龙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戴祖榕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在雇佣蒋兴龙、张初伙等水电安装工人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戴祖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戴祖榕予以行政处罚。

(三)骏合诚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骏合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骏合诚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骏合诚公司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外包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协调、管理,强化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交底,做好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骏合诚公司还要以本次事故为契机,举一反三,深刻认识自身在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不足,切实履行自身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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