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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玲国际马戏城“9•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5日

2016年9月3日18时20分许,南昌云丽宇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3名演员在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排练走钢丝项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事故。死者张志明,男,汉族,23岁,身份证号码:360121********3517,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张溪村南坊自然村56号。伤者李彪,男,汉族,18岁,身份证号码:360121********3510,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张溪村葛溪南边村自然村6号;伤者李慎亮,男,汉族,17岁,身份证号码:360121********3510,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张溪村葛溪南边村自然村65号。经医院治疗后,2名演员已伤愈出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灵玲公司“9•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一)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玲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营业期限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2年9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51168858B,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锦路354-386号(双号)(该住所仅限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注册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亿陆仟陆佰玖拾万壹仟肆佰壹拾元整;法人代表:徐卫勇;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年报信息和监管信息等(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南昌云丽宇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营业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14758121X,注册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居工程A组团3号楼南栋1单元401室(第五层);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人代表:张云;经营范围:环球飞车、高空走钢丝、五人大飞轮、魔术表演(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事实经过及证据情况

(一)事故事实经过

2016年7月16日灵玲公司与南昌公司签定了在灵玲马戏城园区进行高空走钢丝、环球飞车表演的项目,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共4个月,每月支付南昌公司70000元,共280000万元。2016年9月3日18时许,南昌公司的3名演员吃过晚饭后,自行到高空走钢丝的场地进行走钢丝的训练【两侧铁塔高度19.7米,钢丝高度19米至18.5米(钢丝自然下垂后的高度),两塔间距157米,钢丝直径21.5毫米,铁塔角钢分别为80×60/70×50/50×50】。当时,李慎亮(伤者)骑自行车,李彪(伤者)骑摩托车,张志明(死者)坐在摩托车下面的架子上,表演用的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固定在摩托车下面的架子都是固定在钢丝上面的,表演人员是用专用保险带固定在表演道具上的。18时20分许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因固定和焊接不牢导致钢丝绳脱落,钢丝绳脱落最终造成3名演员随同钢丝绳从高空坠落,造成1死2伤的事故,经集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其死因应为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2人受伤,现已康复。

(二)证据情况

1.书证

灵玲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厦门灵玲国际马戏城消防安全管理手册、灵玲马戏大型演出安全保卫方案、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灵玲马戏城反恐应急预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15年度安全消防目标责任书、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备忘录、培训签到表、《员工手册培训考核试卷、9.3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出合同书、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各1份;张志明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各1份;南昌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人民调解协议书各1份。集美公安分局提供的《鉴定文书》1份;区安监局提供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快报表》1份、询问通知书3份。

2.证人证言

灵玲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徐卫勇、董事长助理赵万军、人力行政副总陈红霞(2次询问)、演艺部经理韩大桥、保安部经理王培朋、游客服务中心经理何芳、保安石文才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南昌公司法人张云、顾问张慎文、演员张丽、伤者李彪、李慎亮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勘验资料:现场检查记录1份。

4.视听材料:现场录相1份、现场相关照片6张。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上述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因固定和焊接不牢导致钢丝绳脱落,钢丝绳脱落最终造成3名演员随同钢丝绳从高空坠落,造成1死2伤的事故。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昌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张云,南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韩大桥,灵玲公司演艺部经理,负责公司演艺人员和演出安全的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张志明、李彪、李慎亮3人,南昌公司演员,安全意识淡薄,训练前未对固定钢丝绳的地锚进行安全检查; 张慎文,南昌公司顾问,对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未按公司要求进行固定和焊接,3名演员训练时钢丝受力,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因固定和焊接不牢导致钢丝绳脱落,钢丝绳脱落最终造成3名演员随同钢丝绳从高空坠落,造成1死2伤的事故。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南昌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南昌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张云,南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整个公司的生产安全工作。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张云予以行政处罚。

(三)韩大桥,灵玲公司副总演艺部经理,负责公司演艺人员的管理和演出安全的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韩大桥予以行政处罚。

(四)南昌公司演员张志明、李彪、李慎亮3人安全意识淡薄,训练前未对固定铁塔的地锚进行安全检查,南昌公司顾问张慎文对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未按公司要求进行固定和焊接,3名演员训练时因钢丝受力,铁塔西侧固定钢丝绳的地锚因固定和焊接不牢导致钢丝绳脱落,钢丝绳脱落最终造成3名演员随同钢丝绳从高空坠落,造成1死2伤的事故。张志明、李彪、李慎亮、张慎文4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张志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对李彪、李慎亮、张慎文的处理由南昌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其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五、整改防范措施

南昌公司要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灵玲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演艺公司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统一教育和管理。

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文化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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