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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2·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21年2月25日上午8时15分,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袁州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施工现场,询问现场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现将调查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工程建设方: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 工程总承包方。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3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23号,法定代表人:敖小平,营业期限2000年7月31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管道、水电安装、路桥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1221。

2019年9月10日,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与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地处教体新区规划二路东侧、锦绣大道北侧地段。工程计划2019年9月10日开工,2021年9月10日竣工,工期为730天,签约合同价为壹拾陆亿贰仟叁佰壹拾陆万肆仟贰佰元整。周梨军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工程监理方。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宜阳大道211号喜来乐大厦7层1单元720、726室。法定代表人:郭金生,经营期限:1998年2月19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及相应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造价、代理等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913C。

2019年6月28日,宜春职业技术学院与江西省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监理(含宜春市公共实训基地工程监理)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校园道路、景观、绿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设备设施等安装工程。签约酬金为陆佰万元整。

4. 劳务分包公司。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西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钟维,营业期限2019年10月23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劳务服务、劳务分包、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钢管、板材、瓷板,水泥、沙石、钢铝材,电线,电缆,洁具,劳保制作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WD31。

2020年9月7日,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贰仟壹佰捌拾贰万元整,最终结算按实际情况为准。承包范围:1、完成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教学楼及地下室工程;2、施工图纸及变更增减的所有工作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施工。钟友福为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派驻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25日上午,木工施工人员钟分生对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2#楼3栋安装3-H~3-G交3-1轴线1层卫生间进行反坎模板作业,施工前,排烟井洞口用木板盖住并用钢钉固定。由于卫生间反坎模板与洞口封闭的安全防护盖板有交叉碰撞,8时15分左右,木工钟分生为了施工方便,用木工锤把排烟井洞口封闭的防护盖板上的钢钉撬起,然后移除盖板,起身掀开模板时不慎从排烟井预留孔洞(尺寸600×600mm)坠落到负一层楼面上。就近捡钢管作业的工友彭道平发现钟分生坠入孔洞后,大声呼叫“有人掉下去了”,木工带班人员钟务勇听到呼叫立刻赶到现场,发现钟分生已坠落到负一层楼面,马上电话告知木工班长彭细平,彭细平赶到现场并立即拨打“120”电话,8时3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对钟分生急救并送往新建医院,于9时58分钟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木工班长彭细平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周梨军随后赶到事故现场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并保护事故现场,8时3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经急救人员现场急救并送往新建医院,于9时58分钟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1年2月25日8时15分左右,木工班长彭细平电话向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钟友福报告,钟友福8时45分电话向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周梨军报告,周梨军分别于8时53分左右向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总经理李根牙、9时17分左右向施工单位法人敖小平、9时47分左右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派驻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宋伟电话报告。

2月25日9时左右,宜春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部王锡在工地看见“120”急救车辆后电话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部副部长周元军报告,周元军核实情况后9时10分左右打电话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派驻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宋伟报告,随后宋伟打电话向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徐宁鸿报告。

2月26日10时33分左右,宜春市住建局彭志辉接到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周梨军电话报告事故,10时39分市住建局副局长刘明忠接到徐宁鸿电话报告事故,接到电话后刘明忠立即向市安委办电话报告事故,13时市住建局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事故,之后市安委办将事故报告转至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三、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钟分生,1951年8月1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人,系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木工。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左右。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

(一)直接原因

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木工钟分生,违规拆除卫生间排烟洞口防护盖板作业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二)间接原因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一是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危险告知临边洞口作业施工人员;二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卫生间排烟井洞口盖板被拆除的安全隐患;三是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新入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一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冒险作业;二是未认真组织相关员工按要求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三是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履行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不严格,对项目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和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 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 周梨军,男,1982年生,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报送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捌万伍仟元的罚款(处年收入百分之六十,2020年年收入为143211元)。

2. 陈翔,男,1995年生,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职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作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捌仟元的罚款。

3. 钟友福,男,1968年生,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派驻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罚款(年收入百分之三十,2020年年收入为70000元)。

4. 邹珂,男,1990年生,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派驻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职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作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捌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的建议

1.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基本到位,但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负监管责任。建议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向相关主管政府部门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存在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等情况,建议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宜春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 江西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和宜春星野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2·2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一是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宜春市教体新区和宜春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各单位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十大攻坚战,按照整治行动的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作业必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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