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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坚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7年11月26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在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筹建中的江西省坚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提纯项目工地反应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12月21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江西坚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11.26”高处坠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刘剑锐为组长,县安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县总工会、县纪工委、县城乡建设局等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江西省坚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将石英砂提纯项目的原矿堆场、1#车间(含滤水库)、反应楼、废水综合楼及1#-10#污水处理池建设工程发包给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反应楼防腐工程发包给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施工。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江西省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遂川县碧洲镇XX村,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注册号:913608273225XXXXXX;法定代表人:梁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硅材料的研发、精深加工、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庙岭村,成立于2011年04月02日,注册号:91420100572XXXXXX;法定代表人:许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玻璃钢及其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方可经营)

3.监理单位。江西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位于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36号,成立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册号:913608273147XXXXXX;法定代表人:郭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2日,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玻璃钢防腐合同。11月26号上午7时许,明洋公司驻工地的负责人左某带领员工在坚基公司反应楼三楼施工。左某巡查到四楼楼面发现积水,将盖在四楼楼面预留孔上的模板移开,用扫把清扫楼面积水。8时05分许,左某踩空从四楼预留孔跌落至三楼楼面,在跌落过程中安全帽脱落,并压在同事李某身上,头部倒地造成颅脑损伤,左某8时30分送至遂川县人民医院救治,11时47分送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11月27日上午9时20分死亡。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8时07分现场人员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于8时30分左某由120急救车送至遂川县人民医院救治,伤者李某由明洋公司自用车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左某因伤势严重于11时47分送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11月27日上午9时20分死亡。

3.事故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工业园区、园区派出所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协助处置善后有关事宜。由于事故相关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2017年11月28日经充分协商,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左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3XXXXXXXX,农民,家住湖北省洪湖市XX镇XX村一组X号,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企业聘请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未执行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消除。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均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检查不到位等,导致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排查治理。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有关各方未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均未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违章作业未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3.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技能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现场管理负责人左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意识观念淡薄,施工现场组织不力,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左某已经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2.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江西省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作出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武汉明洋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有关安全规定,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2.江西省坚基高新硅材料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作业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遂川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增强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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