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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宜遂高速公路D5标“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遂川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1年3月7日上午9时50分许,宜遂高速D5标1#预制梁场钢构棚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3月8日,遂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宜遂高速公路D5标“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遂川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郭名镔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堆子前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安福至遂川段主体土建工程,安福至遂川段长约121公里(桩号K75+120~K195+720),预算建安费为约1210405万元。全段共分成B1标段、B2标段、B3标段、B4标段、C1标段、C2标段、C3标段、C4标段、D1标段 、D2标段 、D3标段 、D4标段 、D5标段 、P1标段 、 P2标段 、P3标段共16个标段 ,其中D5标段位于遂川县堆子前镇镜内,该标段起点(K188+040)位于田心右溪大桥终点40米,终点(K195+720)位于前谭汾水大桥终点,全线长7.68公里。该标段路基挖方总量184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08.9万立方米,共设桥梁10座共4438米;涵洞14道,通道9道。

(二)项目相关单位及合同签订情况

该标段发包人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中标方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路桥集团),该项目合同造价为7.59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2020年7月7日广西路桥集团该标段项目人员进场进行前期工作,2020年10月13日,广西路桥集团下发《关于成立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5标项目经理部的通知》(路桥发〔2021〕446号)成立了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结算等全面管理工作)。

2020年8月14日项目办与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2020年9月11日,该项目中的型钢棚、彩钢棚施工工程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方为南昌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活动板房公司),2020年9月15日项目部与中标方签订了型钢棚、彩钢棚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要求,宜遂高速D5标1#预制梁场(以下简称1#梁场)彩钢棚属于其中施工工程内容之一(本起事故的发生地点)。

2021年1月7日,腾飞活动板房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永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钢结构公司)就宜遂高速D5标1#梁场彩钢棚的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包工。

1#梁场位于堆子前互通E匝道上,为预制870片40米T梁的预制场,采用的是工厂化的全封闭钢结构大棚。根据施工方案,该钢构棚采用钢结构搭设,钢结构外覆盖0.376灰色彩钢瓦作为钢构棚的外墙面及顶棚。钢构棚宽度为37.35m,长度为368m。宽度方向为单跨,长度方向共采用61节,62榀①框架,每榀框架间距为6m。总高为16m。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总承包单位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路桥集团),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成立于1994





①榀:钢结构中由柱和梁构成的一个框架立面。

年6月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上述经营项目按资质证、许可证核定等级、范围及有效期开展经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一类、二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对外承包工程(按外经贸部核准范围);旅馆业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投资;房地产开发;公路工程物资调拨;进出口贸易;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工程周转材料加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土木工程科技研发及咨询、技术开发、服务及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许可证编号为:(桂)JZ安许证字〔2004〕000002(6--4),有效期:2019年09月29日至2022年09月2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

项目部项目经理为**,身份证**,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桂交安B(09)G05031,项目总工为**,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道路与桥梁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桂交安B9(12 )G06827,项目执行经理为**,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公路与桥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赣交安B(17)G01446。常务副经理为**,身份证号:**。配备五名安全员,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分包单位  南昌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青山湖罗家村287号,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邹红艳,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活动板房销售、安装:建材(木材除外)、金属制品的销售:钢结构工程:建筑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JZ安许证字〔2018〕070749-1,有效期: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2022年08月04日,该公司派驻**为1#梁场彩钢棚施工工程的公司现场负责人。

3.劳务公司  卫辉市永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庞寨乡柳卫村桐树路15号。成立于2020年06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菲,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与腾飞活动板房公司所签订的包工协议书是由李治磊署名。1#梁场钢构棚施工组负责人为**,身份证号为**,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为王明,普工有9人分别是李建喜、王明军、李全职、焦青胜、李志强、许意、王景辉、李宝胜、曹中方。

4.监理单位  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监理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西二路12号。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荣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咨询、监理、设计;招投标代理;技术检测;研究与试验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有效期:2019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

2020年8月14日嘉和监理公司与项目办签订了监理合同,随后组建了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RD2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身份证号:**,证书名称及编号:监理工程师JGJ1132282。RD2总监办下设有D5监理组,监理组组长为**,身份证号:**,证书名称及编号:住建部监理工程师201805021360000093。监理组监理员:**,身份证号:**。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

2021年元月初腾飞活动板房公司与永鑫钢结构公司签订协议后,永鑫钢结构公司施工班组一行11人在腾飞活动板房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俊家的组织下开始进场施工,至2021年2月4日结束春节前工作。2021年2月20日永鑫钢结构公司施工班组人员回到了项目施工地。此时1#梁场钢构棚施工进程已搭建有168米长,其相应的顶棚已铺盖完彩钢瓦,四面还未封闭。春节后腾飞活动板房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俊家还未到项目工地。永鑫钢结构公司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王明因连日下雨回家了。因1#梁场顶棚钢瓦贴合不够牢固有漏雨现象,该施工班组对顶棚进行维护加固。

2021年3月7日上午7时许,**安排施工班组对1#梁场钢构棚顶棚进行维护加固作业,其中安排有8人上顶棚作业,1人在棚下作业(往棚顶上吊东西)。钢构棚高度有16米,作业人员戴上安全帽,穿上反光背心,带上安全绳后从钢构棚的东南角的钢架立柱爬到棚顶进行高空作业。棚顶呈弧形,中间部分是最高点,棚顶中间留有一个缺口,便于从地面往棚顶上吊东西用。顶棚维护加固作业用的螺丝等零件就放置在顶棚中间区域,作业人员每次作业前要在衣服口袋里放些螺丝,用完口袋里的螺丝后就要返回顶棚中间区域再取。因安全绳长度不够,在棚顶行走时作业人要解开系在身上的安全绳才能移动。李建喜和**两人在顶棚的北部区作业,其他六人在顶棚南部区作业。上午9时40分许,李建喜等两人随身的螺丝已用完,两人到棚顶中间区域取好螺丝,返回各自的作业区域,**走在前面,李建喜走在后面,走在前面的**走了没几步,没有听到后面的脚步声,而听到有东西在顶棚滚动的声音,就回头一看,不见李建喜的人影。此时离1#梁场钢构棚不远的**听到“砰”的一声响后,转过头看到有人从从棚顶坠落到离棚檐4米开外的地面上,地面全是湿泥巴,他赶紧朝出事点方向跑了七八十米来到有人掉落的地方,发现坠落在地面的李建喜侧躺着,头朝东边,头部在流血,**把李建喜的头抬起稍微侧过来,防止湿泥土堵住**的嘴巴和鼻子。李**立即现场拨打了120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他把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给了永鑫钢结构公司、腾飞活动板房公司和项目部。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来到了事发现场,医生在现场紧急抢救半小时左右,最终经医学检查确定李建喜因高处坠落致脑死亡,家属对此无异议。经调查,此事故无强令作业情形。

(二)事故善后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并就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解决,于2021年3月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妥善安抚了死者家属。

说明:1

说明:2

事故发生后现场图片1                    事故发生后现场图片2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李建喜,男,汉族,河南省卫辉市宠寨乡东柳卫村南幸福路098号,身份证号码:**,在1#梁场钢构棚施工中高处坠落致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建喜坠落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违章作业,在维护加固棚顶过程中解开了安全绳不慎滑倒摔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3月5日复工,3月7日发生事故。

(2)危大工程安全风险管控缺失。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不到位,发包工程给超资质承揽单位施工,1#梁场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径宽达37.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认证。

2.分包单位(腾飞活动板房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资质承揽工程。腾飞活动板房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按资质要求叁级资质只可承揽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下的工程。

(2)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外聘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从1#梁场东南角钢架立柱爬到棚顶,在棚顶维护加固作业过程中存在解开安全绳的违规作业现象。

3.监理单位(嘉和监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该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及分包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2)对工程建设监督流于形式,未督促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认证,现场监理未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建喜,卫辉市永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自己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参与高空作业,违章作业,在维护加固棚顶过程中解开了安全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南昌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失管失察,督促和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安排无证人员违章上岗作业,未按规定配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②。

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5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该公司D5标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

管失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③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5标项目经理部执行经理,履行执行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D5标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按其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RD2总监办D5监理组组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巡检不到位,对超资质承揽施工、外聘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①,建议由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南昌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一是超资质承揽工程;二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公司派驻张俊家到项目现场负责,但其本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是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流于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形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四是外聘无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五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劳务用工管理不到位,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⑦的规定,对本起事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①。

2.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危大工程安全风险管控缺失。工程发包时对分包单

位资质审查不到位,发包给超资质的单位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认证,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二是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谭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导致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到位;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钢构棚安装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对高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未予以立即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总承包单位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遂川高速公路D5标项目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及分包单位南昌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超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对工程建设监督流于形式。宜遂高速D5标1#梁场钢构棚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认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设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要举一反三,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分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二)施工单位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危大工程安全风险

管控,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杜绝超资质施工行为,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劳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培养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习惯,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行为。

(三)监理单位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监理,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

(四)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要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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