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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九峰游泳馆“7·17”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6 年7月17日 16时30分许,位于北峰街道辖区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游泳现场,发生一起一名泳客溺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区安监局、监察局、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及北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委托测量、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丰泽区九峰游泳馆位于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泉三高速路口处,馆内设置一露天游泳池,于 2015年 5月 4日 注册登记,并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蔡坚定,经营范围为提供游泳服务,经营时间是每年6月至9月,每天开放时间为10时至21时。2016年,该游泳馆于 6月 1日 对外开放,游泳现场主要由蔡晓峰负责管理,事发时该游泳馆共5名救生员,分别是蔡晓峰、王志聪、杨则庄、蔡旭龙、吴磊斌,其中蔡旭龙、吴磊斌均未取得救生员资格证,王志聪配合蔡晓峰负责游泳现场管理及救生员管理。

(二)游泳池概况

经委托泉州市计量所对馆内游泳池长、宽、深指标进行鉴定:长度 60.64m 、宽度 19.37 m ,泳池深度 1.13 m -2.25 m 。事故发生当时,游泳池现场设置6个救生观察台、救生杆7根、救生圈7个及各类警示标志,事故发生点水深约 2米 。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7月17日 ,游泳馆正常营业,蔡晓峰等5名救生员均在游泳池现场。16时许,杨海钊和毛超(死者)两人相约到九峰游泳馆游泳,杨海钊和毛超进入泳池后一同游到深水区后便分开,毛超仍在深水区游行。约半小时,杨海钊游到浅水区上岸休息5分钟后,走到深水区岸边时,发现深水区池底有一人趴着,旁边的泳客以为是在潜水,杨海钊发现异常就呼喊救生员,在泳池边附近的蔡民兴(清洁工)先跳入池中将溺水者托出水面,杨海钊发现溺水者是毛超,随后赶到的救生员蔡旭龙配合蔡民兴将毛超抬到岸上,其它救生员和一名泳客相继进行施救,后经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毛超、男、汉族、19岁、四川省岳池县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8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毛超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酿成溺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没有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未按规定配足救生员,安排部分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未按规范设置救生设施和器材,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毛超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危险因素预见不足,溺水自救能力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游泳池水域面积配备救生设施和救生员,且安排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没有按照规定对救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泳客发生溺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丰泽区九峰游泳馆现场管理兼救生员蔡晓峰、救生员王志聪安排部分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没有按照规定对救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游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救生员蔡旭龙、吴磊斌未取得游泳救生员资格证擅自上岗,对泳客溺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丰泽区九峰游泳馆按规定予以辞退。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丰泽区九峰游泳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的要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加强对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杜绝安排无上岗资格人员上岗,及时落实监管部门的行政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二)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管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九峰游泳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准入门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游泳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游泳场所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游泳场所安全事故发生。

(三)北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游泳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确保辖区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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