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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后渚港集装箱码头“12·2”落水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5年12月2日9时许,位于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后渚港集装箱码头水平支撑梁拆除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名作业人员落水溺亡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及市港口管理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总工会、东海街道办事处及市港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泉州港务集装箱码头轨道改造工程位于后渚港集装箱码头内,工程内容为更换水平技撑梁5根、码头前沿护轮坎改造、码头平台门机、桥吊轨道改造,甲方为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方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工。

(二)拆除水平支撑梁施工工艺

水平支撑梁系构筑在码头泊位岸坡上的混凝土构件,每根长5.2m,截面为0.4× 0.4m,重约1吨。

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安排,施工中采用先对水平支撑梁两端凿除混凝土、切断部分钢筋,再用汽车起重机套索套住水平支撑梁吊提固定,再将水平支撑梁两端钢筋完全切断,最后吊运上岸。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363号沿街一层店面至二层,于1987年10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坚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A2041035010401-1/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5﹞000665-2。

(四)相关单位情况

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为泉州港务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于 2002年 6月 21日 成立,注册号:350000100028394,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培坤,公司下设综合部、操作部、技术部、安质办、商务部等部门,经营范围为承办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装卸、装箱、拆箱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2日上午7时,根据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排,由班组长陈木生带领陈依旺、崔军、张春恺等施工人员开始在后渚港码头8#泊位进行水平支撑梁拆除施工。由崔军负责站在挂梯上操作切割机切割支撑梁两端连接的钢筋,陈依旺(死者)站在水平支撑梁下方水面浮排上辅助切割吊运作业,陈木生、张春恺等人在岸上配合吊运作业,当完成第一根水平支撑梁拆除吊运上岸后,作业人员继续进行第二根水平支撑梁拆除作业。至9时许,当崔军切割完第二根水平支撑梁一端部分钢筋,在对另一端钢筋进行部分切割时,水平支撑梁突然垮落砸到下方的浮排,站在浮排上的陈依旺随至落水。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张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搜救,搜救无果后,9时19分,张城报警请求救助,经110联动,120、海事搜救中心到场救援,10时41分,陈依旺的尸体被打捞上岸,经120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依旺、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州长乐人、普工,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陈依旺安全意识差,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站在被拆除构件下方冒险进行水上作业。

2.施工作业现场未能采取有效防止被拆除构件下落的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

1.工程承建单位没有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督促水上作业人员按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工程发包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为一般水运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陈依旺安全意识淡薄,在水平支撑梁拆除现场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且未穿戴救生器材冒险进行水上作业,不慎落水溺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未能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制定应急预案,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港务集团公司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陈火木、现场管理张城未能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督促班组人员使用个人劳保用品;未落实水平支撑梁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纠正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施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等规章、标准、规范,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施工安全。

(二)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亦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落实建设方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三)市港口管理局崇武分局要严格按《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区现场安全巡查工作,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加强后渚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涉及港口部门职责权限内办理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或上报上级处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及时移交或函告相关单位处理,确保港区生产安全。

(四)丰泽海事处要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湖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辖区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水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水上交通秩序。

(五)东海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确保辖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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