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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8·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鹿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21年8月17日12时30分许,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环球路22号厂房配电房内发生1起触电事故。2名作业人员在配电房内拆除电缆过程中,不慎触电受伤,后送温州市中心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应急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当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8·17”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同时调查组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勘验分析和相关检测。10月15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2月29日;住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环球路22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万元整;营业期限:2001年09月13日至2021年09月12日止;经营范围:摩托车配件、行李箱、头盔、塑料制品、泡沫包装制品加工、制造: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076989U。

倪某某,男,汉族,53岁,身份证号33032XXXXXXXXXXXXX,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XXXXXXX,在温从事废品回收,无营业执照。陈某,男,汉族,34岁,身份证号33030XXXXXXXXXXXXX,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XXXX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温州市民生拆迁事务所,主要对接双屿街道拆迁办,负责公司所承接拆迁项目的协议签订、腾空等工作。

2021年8月16日,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因厂房拆迁腾空需要,将厂房内配电柜、电缆线、电梯等设备出售,后通过陈某(以个人名义)介绍出售给倪某某,约定出售总价金额为1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倪某某召集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与陈某合伙购买,获得利益平分。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7日12时许,倪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5人到鹿城工业区环球路22号的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拆除配电房内配电柜、电缆线等物品。12时30分左右,倪某某和王某某爬上配电房内墙上铁架子,准备拆除10KV高压电缆线时,不慎触电;当时潘某某站在离变压器1.5米处见状立即去叫人,回来后见王某某和倪某某躺在地上,后二人被120救护车送温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伤者倪某某,男,汉族,53岁,身份证号33032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XXXXXX;伤者王某某,男,汉族,59岁,身份证号33032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XXXXXXXXX。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倪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组织人员进入10KV高压配电房后,忽视墙面“此处有电”警告标志,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即对10KV高压电缆进行拆除,导致其和王某某触电受伤。倪某某忽视警告标志,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是导致该次触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出售电力设备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下,通知倪某某等人去拆除电缆线等物品;拆除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陈某将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出售的设备介绍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倪某某;同时作为倪某某的合伙人,在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下,通知倪某某等人去拆除电缆线等物品,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倪某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组织人员冒险进入危险场所10KV高压配电房后,忽视墙面“此处有电”警告标志,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即对10KV高压电缆进行拆除,导致其和王某某触电受伤,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出售电力设备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下,通知倪某某等人去拆除电缆线等物品;拆除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倪某某和王某某触电受伤,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只导致人员受伤,建议对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不予以立案查处。

(三)陈某将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出售的设备介绍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倪某某;同时作为倪某某的合伙人,在未确认配电房相关设施带电情况下,通知倪某某等人去拆除电缆线等物品,导致倪某某和王某某触电受伤,对该起触电事故应负有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不予以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温州市光明摩配制造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相关设备要出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加强对厂区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拆除配电房内的电力设施设备的,要安排持有电力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拆除,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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