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慈溪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6.1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18年6月10日15时45分左右,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158号的宁波泰茂车业有限公司内,由慈溪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承揽车间小单元吊顶照明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3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建设规划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员工,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下一步安全防范与整改的意见。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宁波泰茂车业有限公司(下称泰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9年11月,住所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为刘鹏,注册资本美元叁仟万元整,主要从事童车、自行车等制造、加工。  2、慈溪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函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3月,住所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星黄金大厦〈19-3〉室1920号,法定代表人俞银锋,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整,主要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未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三)业务情况  因泰茂公司技术改造需要,将生产车间小单元MCU9-11的吊顶照明工程发包给函艺公司,两家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82万人民币,工程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另附预算清单,包含吊顶、灯具、安全出口及应急灯、电工人工安装费等项目。双方还签订了承包商安全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6月10日,根据泰茂公司工程进度,函艺公司电气安装工万杰(死者,男,27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和彭海军二人对工程进行电气安装作业,下午3时半左右,函艺公司负责人俞银锋让二人到小单元MCU11线处安装“安全出口”指示灯及电线,二人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开始接线作业。当时彭海军站在木质梯上扶着“安全出口”指示灯,万杰趴在离地面高3米左右的吊顶金属龙骨上对下方的“安全出口”指示灯接电源线,15时45分左右,吊顶龙骨突然坍塌,万杰右脚被吊顶龙骨夹住,身体被挂在半空中,身体发抖。现场泰茂公司员工快速关掉配电箱电源,并拨打了“120”电话,后送至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新区安监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指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勘查和分析。    部分吊顶已经坍塌,吊顶上有金属穿线管路和分线盒(接二盏指示灯),分线盒中引出红、蓝、绿电线和黄绿双色电线各一根,长50cm左右,红线和黄绿双色电线头已分别包绝缘胶带;其中一盏“安全出口”指示灯交直流变压器二根电源线已经接入分线盒中引出的蓝、绿电线上,也已分别包绝缘胶带;另外一盏“安全出口”指示灯的交直流变压器二根电源线,一根已经接入分线盒中引出的蓝线上已包绝缘胶带、另一根绿电线中间已经剥皮,指示灯具的交直流变压器的另根电线头也已经剥出线头。。进一步调查询问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过程:万杰带电的情况下作业,违反了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要求,未按带电作业标准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最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万杰在带电的情况下作业,无证上岗,未按带电作业标准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最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函艺公司管理混乱,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带电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函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银锋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阻止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泰茂公司董事长刘鹏未有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管理缺失。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慈溪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6.10”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万杰在带电的情况下作业,无证上岗,未按带电作业标准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函艺公司管理混乱,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带电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俞银锋,函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施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阻止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俞银锋作出行政处罚。  (四)刘鹏,泰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刘鹏作出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函艺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应取得相关资质,聘用有经验有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泰茂公司应加强外协外包方管理,做好相关资质审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安全交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