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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旧镇“1·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漳浦县应急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23年1月10日12时20分,在漳浦县旧镇镇码头,曾某群及其雇用驾驶员许某国在吊卸快艇时触碰到高压线,导致曾某群触电身亡、许某国受伤的一般触电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1月30日,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漳浦旧镇“1·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漳浦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漳浦县交通运输局、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漳浦县公安局、漳浦县工业与信息化局、漳浦县总工会为成员,邀请漳浦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漳浦旧镇“1·10”事故是一起因曾某群冒险作业造成触电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和车辆基本情况

1.陈某保,系本事故中涉及快艇的买方;

2.许某勇,东山县康美镇XX玻璃钢快艇加工场经营者,系本事故中涉及快艇的卖方;

3.曾某群(死者),系本事故中货车随车作业操作人员(运输及吊卸方);

4.许某国,系本事故中货车司机及随车作业人员(运输及吊卸方)。

5.车辆信息:闽DC7109,重型普通货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曾某群于2015年12月购买,型号:三一牌SYM5164JSQJF;出厂编号:LFNAFUJK3F1E31229,核定载质量:7210Kg;使用性质:非营运;涉事车辆为重型普通货车(汽车吊),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24日,陈某保向许某勇定购两艘快艇,并下定金壹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两艘快艇加工完成后,许某勇电话通知陈某保两艘快艇可以交付,陈某保计划让云霄司机过去运载,当时曾某群在许某勇的加工场喝茶,听到他们的谈话内容,曾某群主动提出由他运载,经与陈某保电话协商同意由曾某群负责运载并卸船下水,费用1100元。两艘快艇装车后,陈某保微信转账支付给许某勇快艇余款贰万陆千元整。曾某群与许某国驾驶闽 DC7109 货车从东山县康美镇运载两艘快艇前往漳浦县旧镇镇城外村。两艘快艇运载到旧镇镇城外村后,曾某群告知许某勇快艇已运送到旧镇镇城外村,由许某勇联系陈某保对接曾某群。之后由陈某保带路,许某国驾驶闽 DC7109 随车吊运载快艇停至旧镇镇城外村福建漳州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门口,陈某保提醒那边有三相电,曾某群说“不会”。在吊卸快艇前,港务公司综合部后勤主管也三次提醒“那边有三相电”,曾某群说“不要紧”。吊装现场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曾某群未佩戴手套,就开始操作吊卸快艇。第一艘快艇顺利吊卸到闽 DC7109 货车的左侧、港务公司门口空地上,在第二艘快艇吊卸过程中,曾某群操作吊臂将快艇从车子右侧方卸到水面上时,吊臂直接触碰到10KV镇内线城外支线32号杆与10KV镇内线码头分支线1号杆之间的高压线的最右侧电线,瞬间造成站在闽 DC7109 货车驾驶室右侧吊臂操纵杆旁操作的曾某群触电,货车后轮部位起火。曾某群触电后,许某国绕过车辆,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关闭汽车电源时,触电倒地。经县公安局法医现场确认曾某群死亡,许某国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右上方有三条10KV高压线,触电点位于10KV镇内线城外支线32号杆与10KV镇内线码头分支线1号杆之间,城外支线32号电杆和码头分支线1号杆均为12米杆,导线对地距离分别为7.5米和7米,档间由导线三角排列转为水平排列,档间距离为22米,弧垂较小。32号电杆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这一起触电事故中,共造成曾某群1人触电当场身亡、许某国1人受伤。该起事故善后工作还在继续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报告情况

2023年1月17日11时,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曾某林(东山县铜陵镇人)报告称,其弟弟曾某群(死者)于2023年1月10日12时26分在漳浦县旧镇镇码头驾驶吊车时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漳浦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照规定向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漳浦县相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理善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事故发生后,漳浦县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旧镇镇政府、旧镇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全力组织救援,妥善处置善后,做好家属稳控工作。

死者尸体已于3月26日火化。截止目前,有关部门及相关方对事故善后工作仍在协调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曾某群(死者)在操作吊装设备时,为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冒险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吊装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随车吊作业属于吊装作业,曾某群(死者)在操作该设备时,为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在相关人员提醒有高压电情况下,未认真观察周边情况,无视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冒险作业,操作吊车吊卸船只下水过程中,吊车吊臂触碰10KV高压线,导致其本人触电死亡和许某国受伤。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聘请电力专家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

1.按电力线路产权分界点,明确安全职责。福建漳州港务有限公司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0kV镇内线城外支线#32杆(用户厂界外第一支持物)梯接点靠负荷侧出线20厘米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2.用户产权线路采用裸导线,符合实际需要。(原组立安装10kV高压线路部分采用LGJ-35钢芯铝绞线,符合当时历史条件,对于跨越公共区域的用户高压线路,目前无相关规程规定对线路材质提出硬性安全要求。后期若该用户改造为10kV绝缘导线,在外力破坏的情况下,同样产生高压触电风险。)

3.用户产权线路弧垂离地高度,符合规范要求。(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2014)附录A对地及交叉跨越安全距离要求A.0.1,10kV电压等级线路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符合6.5米(人口密集区)或5.5米(人口稀少区)即符合运行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失。闽DC7109货车车主曾某群(死者)及货车随车作业人员许某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在户外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意识不强。闽DC7109货车车主未对港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陈某保(买方)“有高压电”的多次提醒引起重视,未能准确选择安全作业场所,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曾某群(死者):作为闽DC7109货车车主,即是负责人也是当事人,明知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仍承接运载和装卸业务,在吊卸时无视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操作货车吊卸船只下水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辨识,在买方和港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再三劝告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坚持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随车吊作业属于吊装作业,操作人员在操作该设备时,为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在相关人员提醒有高压电情况下,未认真观察周边情况,无视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冒险作业,操作吊车吊卸船只下水过程中,导致吊车吊臂触碰10KV高压线,引发事故发生。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中汲取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县99条细化措施,深入分析各自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健全完善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恶劣天气下进行露天作业,严禁无专人指挥进行吊装作业,不得无证上岗,杜绝“三违”行为。

(二)开展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专项整治。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各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开展预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专项整治,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深入整治问题隐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做到所有隐患“清零”,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要把预防触电和吊装作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失、违规作业、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约谈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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