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7日

2019年12月20日,南昌县东新乡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分院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0”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监委、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昌南新城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等。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劳务承包单位——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林美丽出资于2019年8月9日成立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21MA334BU16C,法定代表人林美丽。中逸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等项目。公司注册地址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企塘花园东侧三期A栋403室。该公司目前劳务承包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象湖分院建设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5日至工程款付清后自行失效。公司派驻江西建工的劳务员工200人左右。

2.劳务发包单位——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注册号是360000510001250,法定代表人李平。建工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国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房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项目。公司注册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公司驻象湖分院建筑工地员工230人左右。

3.工程监理单位——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2日,公司类型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是360000210001375,法定代表人贾明。恒实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各类工程建设监理等项目。公司注册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县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5-7号。公司驻象湖分院建筑工地员工7人左右。

二、事发经过和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20日上午8点左右,在象湖分院建设工地四号楼地下一层核医学肿瘤区域,吴冬根骑一辆三轮车运输通风管时,被通道内的金属脚手架挡住了去路,便下车移开脚手架,这时,该金属脚手架触碰到墙壁上的卤素照明灯的灯头,直接导致触电死亡。

  
(图为事故发生现场照片)

2.事故救援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在8点26分钟左右,工友黄五毛在寻找三轮车装运通风管时,发现吴冬根倒在事故现场的地上,随即把该情况告知通风管班组的其他工友,班组长黄合福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让黄五毛拨打120急救电话。工友们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后,把吴冬根抬到旁边干净的地方,由黄五毛对其进行胸部按摩、心肺复苏等急救约一分钟,因为没有效果而停止急救,此时吴冬根脉搏无跳动、鼻孔无呼吸。在8点5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了现场,通过检查,医生发现吴冬根瞳孔放大、心跳停止,随后宣布吴冬根死亡。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工公司在第一时间,把事发情况告知了死者家属,并安排车辆接站,安排专人接待和安抚死者家属。中逸公司及时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善后事宜,于12月30日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及时足额的支付了赔偿款。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中逸公司的一名工人吴冬根死亡,事故没有其他人员伤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万元。

四、事发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等,排除了因自然灾害、人为故意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认定此次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中逸公司作业人员违反公司制定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私接临时照明线路,对卤素照明灯头未做绝缘处理,且照明线路未连接漏电保护装置,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了临时照明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该隐患是导致吴冬根触电且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中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在临时照明线路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中逸公司作业人员私接临时照明线路”这一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江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2˙20”触电事故是一起由于建设工程劳务外包单位——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1.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中逸公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临时照明线路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中逸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在临时照明线路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私接临时照明线路这一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与劳务承包单位——中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并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中逸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与管理,依法对中逸公司施工现场进行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依法对中逸公司的作业人员,进行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在工程监理单位——恒实公司2019年12月16日发现临时用电线路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建工公司对恒实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依照程序进行了及时处理,督促了中逸公司对隐患进行了立即整改,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将整改结果及时书面回复给了恒实公司。作为劳务发包单位,建工公司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关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履行了其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江西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象湖分院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组织了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恒实公司在日常监理工作中,依法认真开展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在2019年12月16日发现临时用电线路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依照程序进行了及时处理,对建工公司出具了《监理通知单》,在中逸公司对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后,收到了建工公司关于整改结果的书面回复。恒实公司依法履行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对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福建中逸劳务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汲取血的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派遣的劳务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力度和强度,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针对这场事故举一反三,加强对项目安全管理。强化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的力度与频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被派遣的劳务员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