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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龙潭村龙辉商业街“6·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7日

2021年6月26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村龙辉商业街发生一起作业工人触电身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邓博仁同志为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劳动监察局、区工会、区城管局、区城建局、蛟桥镇等有关单位派人参加的“6·26”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6月26日上午9点55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龙潭村龙辉商业街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72387823L;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龙潭村;法人代表:杜元生;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凭资质证经营);国内贸易、投资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承包人:张聪,男,34岁,无营业执照;住址:南昌市万科金域传奇3栋。

3.分包人:刘方谱,男,30岁,无营业执照及拆除专业承包资质,住址:南昌市红谷世界城15栋。

二、工程项目概况

受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南昌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南昌经开区蛟桥镇龙潭村龙辉商业街1、2号楼二楼、三楼(实用面积:1926.76㎡)经营权流转竞价活动。经南昌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张聪最终以成交价29.1万元/年的成交价获得了该标的经营权,拟在此经营宾馆,2021年6月7日南昌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公示该标中标信息(尚未签订中标合同)。

6月10日,张聪(甲方,在尚未取得经营权及施工许可)与刘方谱(乙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就吊顶、卫生间地面室内的墙体(具体工程量以甲方最终核定为准)凿除达成协议,拆除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拆除时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安全,并在拆除范围内安放安全标志及安全绳。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6月7日张聪在网上中标以后,在未签订正式转让合同、相关手续未齐全的情况下,向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告了开始准备实施商铺整体的拆除。经人介绍,张聪认识了专业拆除的包工头刘方谱,在未核实其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安全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方谱带领人员从6月10日开始实施拆除作业。

6月26日上午,徐祖定及其7位工友在龙辉商业街进行拆除工作前,为了安全考虑,提前进行了断电处理(但未仔细排查)。与此同时,张聪让工人们拆除外面的招牌设备。于是,徐祖定、刘方谱前往室外拆除商业街外围招牌,约9点55左右,正在作业时,刘方谱突然听见徐祖定喊了一声“有电”,然后躺在了地上(疑似触电)。刘方谱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张聪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徐祖定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

姓名性别民族年                                                    龄身份证号住址岗位伤害程度
徐祖定汉族30360122********1819新建区流湖乡地上村人工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人民币(主要是死者赔偿、安葬费用)。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祖定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未检查是否带电作业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对招牌进行拆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进行施工,并且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其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2)杜怀生,作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杜芳荣,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开区龙潭村龙辉商业街“6·26”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进行施工,并且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其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徐祖定,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对招牌进行拆除,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杜怀生,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2600元。

3.杜芳荣,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大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外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江西龙潭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单位有资质施工,有效遏制无资质施工行为,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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