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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坠地 砸死一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2.监理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工程监理的职责:在审查延铝公司施工方案时,发现对使用吊篮没有详细的方案和措施,虽然提出要其整改,但延铝公司没有拿出整改方案依然让其使用,特别是吊篮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整改,仍继续让其使用。同时对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内、外装修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要求外装公司在进行外墙吊蓝作业时,必须在地面设立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警戒措施和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封堵吊篮下的通道。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开发公司对多个施工单位在温州城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施工现场缺乏组织与协调。致使外装公司在进行外墙吊蓝作业时,因地面没有设立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警戒措施,又没有采取封堵吊篮下通道的措施,导致吊篮坠地伤人致死,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内装公司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使作业人员违章不戴安全帽,又盲目进入危险区域被坠落的吊篮砸伤致死,也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外装公司要从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训,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外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吊篮安全使用方案及操作规定的制定,确保吊篮的安全使用。在进行外墙吊蓝作业时,必须在地面设立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警戒措施和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同时必须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交底和专业技能培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监理公司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温州城内外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开发公司要从此起事故吸取深刻教训,必须强化对温州城施工现场的组织与协调。提高对多个单位在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危险性的认识,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4.内装公司也要从此起事故吸取深刻教训,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强化对从业人员对危险作业场所的知情权和紧急避险权的教育,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大连市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对在此起死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经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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