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6时26分许,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下马桥工业区蓝天西路389号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死者:蒙廷怀,男,贵州省湄潭县新南乡**村,年龄55岁,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的浇铸工。
当日接报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结合监控录像,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注册日期是2007年11月5日,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111号,2019年5月份搬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下马桥工业区蓝天西路389号,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NXBP9F。经营范围:转盘、胡椒磨、刨丝器制造。
章华明,男,汉族,50岁,中共党员,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村,系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7月8日6时26分许,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浇铸工蒙廷怀准备拉铝条进行熔化作业,将小推车拉到精工车间铝条堆垛旁取铝条,在从2捆叠放的铝条堆垛上取下铝条过程中,铝条堆垛倒塌,铝条砸压在蒙廷怀身上。车床工邹雄发现蒙廷怀出事后,喊来其他2名车床工,将压在蒙廷怀身上的铝条搬开,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蒙廷怀已无生命体征。
经现场勘查:发生物体打击的铝条单根长65cm,宽11cm,高6.5cm,重约9.1kg,两捆叠放,一捆有17层铝条叠放,二捆铝条堆叠起来的铝条堆垛高约2.2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蒙廷怀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被倒塌的铝条砸压到身上,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章华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制定操作规程,没有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车间无警示、警告标志,该厂未依法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蒙廷怀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被翻倒的铝条砸压到身上,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章华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制定操作规程,没有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车间无警示、警告标志,该厂未依法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章华明实施行政处罚。
六、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永康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19年7月8日依法责令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该厂已邀请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进行整改指导,制订整改方案开展整改落实。
(二)永康市曜丰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章华明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车间粘贴警示、警告标志,保证本厂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做好各类事故防范等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镇(街道、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职责,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