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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华大泰禾广场A1地块“7·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4日

2017年7月23日23点20分许,丰泽区华大街道泰禾广场项目A1地块桩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总工会、华大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华大泰禾广场A1地块位于丰泽区华大街道。建设单位: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桩基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总桩数576根,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拒不执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5月10日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属无证施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62号,注册资本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耀民,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23505456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4)000078-2。

(二)相关单位情况

1、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5号红鼎山人大厦3楼,于2004年9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华,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35002125。

2、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朱进康,公司地址:泉州丰泽华侨大学对面泰禾广场中心,资质证书编号:91350500056102188D,资质等级三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3日晚10时许,位于华大泰禾广场A1地块工程桩基施工现场,钢筋班组施工人员王成保和挖掘机司机花盛品在场内使用挖掘机吊装转运钢格构柱,由王成保用钢丝绳进行绑扎吊物后,由花盛品驾驶挖掘机吊运时,钢丝绳突然断裂,钢格构柱脱落砸到下方的王成保。经现场工友及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施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成保,男、汉族、49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视田街乡江坞村4号,杂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2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王成保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在使用钢丝绳绑扎钢格构柱时绑扎方式错误,使用锈蚀的钢丝绳吊索且没有垫护,导致挖掘机在场地内转运钢格构柱时钢丝绳断裂;且其站在吊物下方,当钢丝绳断裂时被砸中,导致事故发生;

2、挖掘机司机花盛品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驾驶挖掘机违规吊运重物。

(二)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挖掘机司机使用挖掘机吊运重物的违规行为。

2.监理单位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挖掘机司机使用挖掘机吊运重物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建设单位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违规开工建设,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为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王成保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违规指挥挖掘机司机花盛品驾驶挖掘机在场地内转运钢格构柱;在使用钢丝绳绑扎钢格构柱时绑扎方式错误,使用锈蚀的钢丝绳吊索且没有垫护,导致挖掘机在场地内转运钢格构柱时钢丝绳断裂;且违反“吊物下面严禁站人”的规定,违规站在吊物下方,当吊物脱落时被砸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挖掘机司机花盛品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违规驾驶挖掘机吊运重物,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带班党荣显、安全员王泽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使用挖掘机吊运物件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剑豪,主持公司日常工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挖掘机司机使用挖掘机吊运重物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理单位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开展安全巡检不够,对施工现场出现挖掘机司机使用挖掘机吊运重物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设单位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违规开工建设,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承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二)监理单位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建设单位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基建程序,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有关违法行为,并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抄报有关部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华大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6号令)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16】193号)有关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确保辖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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