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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3·1”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石城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0年3月1日,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城颐高·外滩国际1#楼颐天大厦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副县长段求明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谢富雷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小松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监控录像和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改进工作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石城颐高·外滩国际1#楼颐天大厦(以下简称颐天大厦)位于石城县城北大桥东端北侧,是石城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颐高·外滩国际)的三期工程,总建筑面积 33817.64㎡,共计24层(其中地上23层,地下1层),是集酒店、办公、商业为一体的综合大楼。

2015年7月1日,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石城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予以备案;2016年6月17日,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石城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变更为石城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颐高·外滩国际)。颐天大厦2015年9月16日取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18年6月28日取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9月28日取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颐天大厦的建设单位为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石城县琴江镇县人武部旁,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18年7月4日在石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314748126D,法定代表人陈万锋。

2.施工单位: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荆公路(市立医院对面),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公司持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14]060019-2/3,有效期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1日。2016年3月1日在抚州市临川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34825022,法定代表人何斌。

2018年5月30日,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颐天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1日,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颐天大厦施工项目经理部负责该项目的管理,项目经理冯慧慧,2014年3月冯慧慧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号赣136131407319,资格证书编号0377512。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施工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并未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该项目实际由郑信斌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2017年9月1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984956730,法定代表人张任华,公司使用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3002109-8/3,有效期至2021年2月2日,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签订颐高外滩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价格100万元。2015年8月5日,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成立颐高外滩国际监理项目部对颐高外滩国际项目实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齐美雄。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3月1日11时08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颐天大厦施工工地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1日,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温昌发泥工班组进行颐天大厦室内施工(其中第4层、第5层、第6层进行内墙粉刷施工,第9层、第16层、第19层、第20层进行砌内墙施工),温某发要求物料运送劳务负责人陈某秀将砂浆、砖块等建筑物料运送至各施工楼层。陈某秀安排赖某林、黄某清、温某清3人在地面拌砂浆、装砖块,自己开人货梯运送物料至各楼层并帮忙把物料拉出人货梯,徐某英负责将物料从人货梯运至第4层、第5层、第6层施工点,李某根负责将物料从人货梯运至第9层、第16层、第19层、第20层施工点。11时03分温某清将1斗车砖拉入人货梯,出来后继续到堆放砖块的地方分捡砖块;11时04分陈某秀将装有1斗车砖块、2斗车砂浆的人货梯开动并升至第19层,李某根在前面拉陈某秀在后面推先将1斗车砖拉出人货梯,由李某根运至施工点,然后陈某秀将2斗车砂浆拉出人货梯;11时08分,楼上掉下半截砖块砸中正在地面分捡砖块的温某清。

(二)应急处置情况

3月1日11时22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温某清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石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公安、应急、住建、琴江镇、城市社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救援、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事故信息。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在石城县住建局、小松镇人民政府的协调、帮助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多次协商,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祖清家属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于当日付清了全部赔偿款,由家属自行处理死者善后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确保了社会稳定。

(五)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经查勘事故现场、调阅监控录像和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临边安全防护缺失、违章用砖块阻挡安全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外脚手架拆除后未及时增设临边防护栏和安全网,第4层至第23层进料口北侧临边安全防护缺失;加上为便于进料,违章用砖块阻挡安全门使安全门常开。两因素叠加,进料口垫层木板在运料斗车经过时振动或运料斗车轮胎触碰导致阻挡安全门的砖块掉落,引发了此起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复工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020年1月19日,监理单位对颐天大厦下发了《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复工时提供复工报告并经审查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节后复工时未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复工报告,复工前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培训工作,致使进料口临边防护缺失、用砖块阻挡安全门、地面堆砖位置在坠落半径范围未采取防护措施等隐患没有被发现。

2.施工单位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到位,项目部形同虚设,项目部相关人员实际没有参与项目施工管理;没有将施工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班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违章作业失察;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3.监理单位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指派无监理资格证人员担任监理员,对进料口临边防护缺失等明显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长期没有在现场履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4.石城县住建局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违章作业,施工单位违规复工、安全管理不力,监理单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陈某秀,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物料运送劳务负责人,无资质承包物料运送劳务,无证驾驶人货梯,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章使进料层进料口安全门常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陈福秀处0.8万元的罚款,同时建议解除其物料运送劳务承包合同。

2.温某发,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泥工班组负责人,落实班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违章作业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温昌发处0.6万元的罚款。

3.李某,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执行监理单位《工程暂停令》和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单》指出的问题不力;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违章作业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李勇处0.6万元的罚款。

4.郑某斌,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实际现场管理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执行监理单位《工程暂停令》和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单》指出的问题不力;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违章作业失察;未监督检查和及时解决本工程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郑信斌处0.8万元的罚款。

5.孙某捷,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部安全员,没有在施工现场履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孙文捷处0.6万元的罚款。

6.冯某慧,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颐天大厦建设项目部经理,没有在施工现场履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县住建局责令冯慧慧停止执业1年。

7.何某,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颐天大厦项目部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何斌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8.杨某,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颐高外滩国际监理项目部监理员,未取得资格证从事监理工作,没有认真履行监理员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没有到现场履职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临边防护缺失等明显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杨戬处0.5万元罚款,同时建议县住建局责令杨戬未取得监理资格证前停止监理员工作。

9.周某惠,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颐高外滩国际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员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没有到现场履职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临边防护缺失等明显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周军惠处0.5万元罚款。

10.高某良,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颐高外滩国际监理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监理员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没有到现场履职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临边防护缺失等明显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高志良处0.5万元罚款。

11.齐某雄,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颐高外滩国际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监理项目部管理不严格,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没有到现场履职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临边防护缺失等明显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齐美雄处0.8万元罚款。

12.张某华,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未履行好监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监理项目部相关人员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张任华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3.徐某荣,石城县住建局质监站干部,颐天大厦建设项目工程监管人员,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县安委会对徐国荣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颐天大厦建设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赋予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并未真正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石城县住建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县安委会对石城县住建局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以上所有罚款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执行并全部上缴国库。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刻反思;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项目部人员在职在岗;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检查力度,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对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要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2.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加强把关,监督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职在岗认真履职;要加强对项目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落实各项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达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切实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石城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监管人员责任心、提升监管业务水平;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以包代管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为我县建设项目安全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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