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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上岗不听指挥右脚受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5日

  2000年2月27日,辽宁省某企业在夜班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因饮酒上岗造成右脚受伤的事故。

  事故经过:

  2月27日15时左右,该企业一名临时工李某来接班,工段长发现他喝了酒,便命令他16时的班不要上了,随后安排另外2名工人代替李某上岗工作。17时下班前,工段长巡回检查时,没发现李某在本生产区域。21时20分,顶替李某的2名工人同时离岗去吃饭,此时设备正在运行。饭后回来,其中一人发现此时的李某双脚已掉入慢速转动的设备内,于是立刻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并向当班领导报告。闻讯赶来的众人花了两个多小时,才将李某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的右脚被严重绞伤。

  事故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李某上岗前违章饮酒,这应该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二是当李某被工段长停止上岗之后,又未经允许擅自上岗。可以这样讲,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企业应该总结的教训,是平时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所形成的违章意识。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执行规章制度不严的问题。据了解,该企业包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齐全,但执行得并不严格。规章制度执行得不严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即上岗前不准饮酒,凡是上岗前饮酒的,一律停止作业,并且给予严厉的处罚。应注意的是,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酗酒或者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点,企业应在安全教育中讲解清楚。二是按照制度规定,非本岗位人员和不在岗的本岗位人员不得乱动设备。岗位工人应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非本生产区域内人员,不得在本生产区域内滞留;在班时间不得脱岗。按照这一规定,李某没有资格出现在生产区域,也不应该出现在生产区域,如果出现了,说明规章制度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着漏洞,这正是企业需要改进之处。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以这起事故为教材,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章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绝不能姑息迁就,应该认识到,任何姑息迁就都是在制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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