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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1·4”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3年1月4日14时45分,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井下二中段东翼掘进工作面,在排险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名职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喀左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向喀左县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并按照县领导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成立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1·4”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中三家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县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资料查阅、技术分析、人员询问和专家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次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隶属于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21]XN054004J,有限期: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单位地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金矿地下开采。

2、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8008717X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6日,营业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48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金、铁矿石开采。

采矿权人: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09074220028419,地址:喀左县中三家镇辘轳井村,矿山名称: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中三家镇金铁矿,有效期限:叁年壹拾壹个月,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开采矿种:金矿、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6.00万吨/年,矿区面积:2.2085平方公里,发证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日期:2022年7月20日。

(二)事故矿井概况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地表有三个井口,分别是:1个风井(斜井)、1个主井(竖井)、1个副井(斜井),井下相互贯通,该系统采用竖井+盲斜井联合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用削壁充填法和留矿全面法开采矿床,年产金矿石3万吨/年。

主井井下一共三个中段,井底标高147m,井深470m,井筒断面为圆形,净径4.5m,采用箕斗与罐笼互为配重提升。事故发生地点在主井井下二中段东翼掘进工作面,巷道底板标高240m,巷道断面为矩形,巷道规格:宽2.9m,高2.3m。矿体顶底板围岩为黑云角闪斜长片麻岩,属坚硬岩石,岩石节理裂隙不发育,稳固性较好,矿岩普氏硬度系数f=12~14,稳固性较佳。矿体总体走向北西300°,倾向南西,倾角38~44°,矿体真厚度0.43~1.39m,平均真厚度0.95m,Au品位在1.88~4.92×10-6之间,平均品位3.09×10-6,该中段控制矿体长度79~105m,井下采用带有“KA”安全标志的UQ-5型矿用四轮车运输。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伤亡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1月4日14时,由安全员籍某利(带班领导)召开班前会,张某丰、赵某宝、柏某国、刘某文、韩某参加会议,会上要求下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时刻注意安全,会上安排柏某国、刘某文、韩某三人到井下一中段维修水泵,张某丰、赵某宝到井下二中段东翼掘进工作面进行排险和凿岩作业。

会议结束后,各自到达井下工作地点开始工作,赵某宝在前面用钎杆查找并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张某丰在后面负责用矿灯给他照明和监护。14时45分,赵某宝在排险过程中,顶板浮石突然脱落,将其砸倒在地,身体被掉落的浮石压住,张海丰立即过去抢救,发现其只有呼吸没有意识。因张某丰一人无法抬动压在赵某宝身上的浮石,于是到一中段招呼其他工友过来帮忙,同时与地面提升机室人员取得联系,请求支援。过了一会儿,籍某利、张某丰、柏某国、刘某文、韩某一起把赵某宝抬到井底,用罐笼提至地面,并用早已备好的车辆,送往附近的建平县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某宝,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朝阳县胜利乡西沟门村十组1177号。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属地管理部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岩工(排险工)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排险时选择钎杆过短,站在顶板浮石正下面进行排险,导致浮石脱落,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专项排险作业施工方案,未对井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对工作地点及周围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存在死角和盲区。

3、现场监护人员未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监护不到位,对井下顶板及两帮的浮石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事故隐患,同时未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三)人为破坏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综合研判,可排除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1·4”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某宝,男,汉族,岩工(排险工),未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前未认真检查作业地点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排险时选择工具不合理,盲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张某文,男,汉族,中共党员,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8494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丰,男,汉族,岩工(排险工),对现场的监护工作不到位,未做好“自保互保”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给予批评教育。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举一反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结合实际更换先进的排险工具,或者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加快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环节进行改造。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全面提高每名职工的安全意识,认真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督促、检查井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留死角和盲区,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喀左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金矿),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让每个作业人员真正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地点和周围环境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告知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加大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力度

现场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大井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每日巡检制度,认真记录好隐患排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立即整改到位。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在排险作业时,选择好作业工具,过破碎带时加强支护,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人员施工前要认真观察作业地点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好“自保互保”和“四不伤害”等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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