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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30”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2年6月30日11时10分左右,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驻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在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井下-437.5m24线挂网作业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等规定,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30”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庐江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经信局、庐江县总工会、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3名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1月1日,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季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生产施工计划方案,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严格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370m中段以上现场管理公共部分由龙桥铁矿负责,-370m中段以下公共部分由龙桥铁矿划分区域,安环部监管。因矿山企业每月向各项目部下达生产计划,随着掘进不断的延伸,作业点是不一样的。2022年6月份,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下达6月生产计划安排,由龙达项目部在-437.5m分层24线往西施工铲运机道。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 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437.5m分段24线-26线区域脉外运输巷,该巷道位于矿体底下盘岩石内,岩性为泥钙质粉砂岩。在事故现场的巷道顶板有二条裂隙残留,间距约0.2m,倾角近直立,走向南东北西向切割顶板。顶板冒落体长约1.36m、宽约1.08m、厚约0.05m-0.395m-,呈不规则多边形,重量约240kg。

3. 现场作业人员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有三人,均为锚网支护工,其中吴*为班长。当班,龙达公司驻龙桥矿业项目部安排了支柱工卢*对各作业点进行检查,龙桥矿业公司龙桥铁矿安排了支柱工田*对施工单位各作业面检查,事发时还未到该作业点。该作业点,由锚网支护班组三人自行进行敲帮问顶和安全确认,但三人均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FM安许证字***,有效期为2022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注册资金3.78亿元,法定代表人王*,主要经营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洗选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采矿许可证号:C1***。该公司持有合肥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为3401001***有效期至2022年7月18日。

2.承包单位。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为安徽龙达建设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位于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FM安许证字***,有效期为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注册资金79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主要经营范围为矿山工程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涵洞工程、矿山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租赁等。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持有安徽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为34***,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担任安委会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各车间经理、安环总监、高级技术主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立了54项安全管理制度,目前有42人持有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设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为黄*;副总经理吴*,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2022年1月26日,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环保科,梅*为科长。黄*、吴*、梅*均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了井下锚网支护工等技术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但缺少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打眼工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不全。

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龙桥项目部承担龙桥矿业公司的井下掘进工程等。项目经理张*,持有安庆市应急管理局核发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有效为2021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

(四)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龙桥项目部编制了锚网作业施工方案,但未对锚网作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未见交底记录。

(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1.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强化非煤矿山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庐江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2022年以来,对全县矿山共开展11次检查,查摆各类安全隐患69条,截至目前已整改66条隐患,其余3条隐患待在责令改正日期前,确保全部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2.庐江县龙桥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龙桥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成立龙桥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组织镇村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镇里的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截至2022年6月,龙桥镇及时更新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及安委会成员,深刻汲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共成立1个领导小组,15个专项工作组,累计派出检查人员280余人次,安排车辆151辆次,共检查危化品企业3家,非煤矿山3家,交通运输企业3家,建筑施工单位9家,特种设备企业11家,烟花爆竹经营户32家,工贸企业22家,共排查安全隐患694条,整改隐患694条,整改率为100%。

3.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总经理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治内容、确定工作部署和相关部门责任。2021年以来,该公司先后购买了1台切割井台车用于切割井施工、6台掘进台车用于掘进施工、1台锚杆台车用于顶板支护、1台撬毛台车用于作业面顶帮清找浮石、3台中孔台车用于中深孔作业。能够按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搞好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活动中引入亲情管理,开展家人安全寄语、职工家属进厂房、接亲人下班、腰系红腰带环揣全家福、我是安全宣讲师等一系列亲情、贴心的安全文化活动。

4.龙达公司驻龙桥矿业项目部,制定了《龙达公司龙桥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龙桥矿业公司的组织领导下,项目部全体成员开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项目部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项目部不断提高机械化装配水平,先后购置了3台掘进台车;新增7台铲运机;将22辆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全部改为湿式制动,又新购置10台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车。另外,安全措施费用按照相关规范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使用规范;“三项”岗位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图1:事故发生地点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7时许,龙达公司驻龙桥矿业项目部锚网支护班组员工夏*和卢*先下井。7时15分左右,他们到达-437.5米20线,夏*和卢*开始进行打眼。7时50分左右,吴*到了该线,在靠近迎头的位置打眼。11时10分左右,吴*在挂了两张网(1.8*1.5米)后,从凳子上下来换了个方向又继续打眼,在他打第二个眼的时候,他突然停止了打眼,又从凳子上下来,往巷道里走,抬头观察顶板情况,可能碰到叉子,锚网松动,网兜里的石头下来砸到吴*。夏*和卢*立即停止打眼,上前将压在吴*石头翻开,拖出吴*放在卢*怀里。夏*跑到-420米平台,向龙达公司报告。生产经理高*驾驶皮卡车达到现场,将吴*抬到车上并送到井口。11时30分左右,吴*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分别向庐江县应急局、庐江县龙桥镇政府报告。接报后,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和庐江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庐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现场并部署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吴*,*,汉族,*岁,庐江县*,生前为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顶板岩石为簿层水平或缓倾斜层状结构的泥钙质粉砂岩,水平层理顶板节理裂隙发育,巷道中部两条小型裂隙,倾角近直立,走向南东北西向,切割水平层理。由于爆破震动与后期凿岩机械震动共同作用,造成层理间连接力与冒落单元体重力失衡冒落,砸中正在顶板下方观察的吴根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有效落实顶板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对工程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以及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2.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在巷道顶板施工前使用不具备敲帮问顶技能的人员在进行敲帮问顶作业,找顶不彻底;没有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顶帮板提高支护及管理等级,锚网作业施工工艺落后,装备水平差(没有采用撬毛台车和锚杆台车);没有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作业缺乏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30”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支柱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支护作业,在发现顶板问题后在下方观察,没有及时避让,不慎被冒落的岩石砸中,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黄*,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全面检查公司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违反了《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梅*,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张*,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项目***,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高*,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事发当天为项目部带班领导,在当班隐患排查中不细致不深入,未能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董*,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全面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杨*,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工作,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隐患排查不彻底不深入,对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周*,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林*,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对锚网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核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林*,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检查时发现的井下施工现场存在的找顶排险不彻底等问题没有跟踪问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李*,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事故发生班次矿业公司带班领导,在当班安全检查中不细致不深入,未能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有效落实顶板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对工程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以及外包工程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在巷道顶板施工前使用不具备敲帮问顶技能的人员在进行敲帮问顶作业,找顶不彻底;没有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顶帮板提高支护及管理等级,锚网作业施工工艺落后,装备水平差(没有采用撬毛台车和锚杆台车);没有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作业缺乏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庐江龙桥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达建设集团井巷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强化教育培训效果,要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顶板管理制度,细化顶板的分类分级管理,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和功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和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对策措施;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锚网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全县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本单位外包工程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督促外包单位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装备,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切实把外包工程队伍纳入到日常安全监管之中。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龙桥镇政府等属地政府要紧紧围绕三年整治专项行动,着力强化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和提升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夯实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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