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团竹路1号“7.13”亡人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01日

2022年7月14日6时左右,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团竹路1号三楼男卫生间内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7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7·13”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该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现将相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现过程

2022年7月14日6时左右,维修工袁某前往岳塘区荷塘街道团竹路1号三楼男卫生间内准备安装隔断门,发现谭某明(男,身份证号码430321xxxxxxxx1796,殁年50岁,负责安装该厕所吊顶铝制扣板)趴在地上且头部附近的地面有血泊,袁某于6时29分拨打120救援电话,并于6时38分拨打110报警。

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人员于6时45分赶到现场后确认谭某明死亡,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派岳塘公安分局刑事技术人员与荷塘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与走访调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7时46分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指派事故调查人员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上报事故,收集证据

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规定和“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于2022年7月15号将该事故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同时,我局向市公安局岳塘公安分局致函调取现场勘查、尸表检验等相关资料,并收集相关涉事资料。

(二)统筹调度,推动调查

我局充分发挥调查组牵头单位作用,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积极推进事故调查:一是现场勘查情况。事发中心现场为一栋L形楼房三楼西南角的男卫生间内,卫生间西侧靠墙处设有2个南北并排的小便池,尸体仰卧(头朝北、脚朝南,头部左侧地面有一片血泊)在小便池东侧地面上,地面有卷尺、美工刀等工具,尸体旁还有一架木制人字梯,梯子上有待安装的铝扣板,现场无打斗痕迹。二是法医检验情况。死者体表左侧的额面部、颧面部、左肩部等突出部位有些许轻微钝性外力损伤,未见骨折且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损伤程度轻微,系摔跌可以形成。结合法医论证,谭某明的摔跌伤不足以致命,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排除因高温中暑死亡。事发后,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关于谭某明非正常死亡时间情况说明》并告知死者家属(儿子谭某,现年23岁),家属对于谭某明死亡的分析意见无异议,且拒绝对谭某明尸体进行解剖查明详细死亡原因;2022年8月26日,我局再次找谭某核查,谭某称家属们对公安机关告知的谭某明死亡分析意见无异议,同时家属们一致希望保存谭某明遗体完整,拒绝进行解剖。三是走访调查情况。我局和公安部门走访调查了有直接关联的涉事人员5名,查明谭某明负责的岳塘区荷塘街道团竹路1号三楼男卫生间吊顶铝扣板维修项目于2022年7月13日开工,工期一天,工作时间为上午6时至10时、下午15时至18时。当日21时左右,保洁员冯某莲看到谭某明进入工作现场,在交谈中了解到谭某明在此非工作时段前来是为了收拾工具。同时,通过谭某明的朋友陈某证实,谭某明于当日21时03分拨打陈某的手机,因陈某手机占线而未接通,陈某于当日22时03分回拨谭某明手机时已无人接听。

(三)会商研究,形成结论

经调查组会商并结合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及调查走访情况认定,湘潭市岳塘区“7·13”亡人事故系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前期调查情况证实谭某明“体表损伤程度轻微,不足以致命”,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 “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规定,建议不再继续调查。

三、下步工作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之规定进行核销。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