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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11·19”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1年11月19日下午15时许,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在银屏镇矿山生态修复三期大千寺修复点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1〕253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 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银屏镇人民政府为组员单位的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11·19”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共涉及7个长江经济带整改点位(共计18处废弃矿山),包括GK-0004银屏镇芙蓉村废弃矿山(陈家山口、岭南、岭南东、银岭、徐湾)、GK-0007银屏镇吕婆村废弃矿山(恒枫、纯华、汇鑫、项本栓、泽斌)、GK-0011银屏镇岱山村废弃矿山(起点矿)、GK-0014银屏镇吕婆村废弃矿山(华金康矿、银兴矿)、GK-0017银屏镇白牡山村废弃矿山(大千寺、诚鑫、白牡山)、GK-0038银屏镇白牡山村废弃矿山(芝麻滩)、GK-0040银屏镇白牡山村废弃矿山(高斌矿)。项目批复文件为:合发改投资〔2020〕1016号。事发区域为GK-0017银屏镇白牡山村废弃矿山(大千寺、诚鑫、白牡山)修复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巢湖市巢庐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孔月林,注册资本:一亿圆整。

2.总包单位: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圆整。

3.施工单位: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团山村00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鹏,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4.监理单位:河北佳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三期)银屏镇片区生态修复类大千寺修复点(以下简称大千寺修复点),标高为+81m。

事发区域,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共有3台挖掘机在CK1-B区域平台不同点进行清理作业,其中死者安**驾驶一台型号为柳工950E的挖掘机(编号12)在该区域的半山腰处,颜色为黄色,事发时挖掘机处于停止状态,驾驶室门窗关闭,窗户玻璃处于半开状态。

当天晴,气温17℃,湿度47%,无风。

(三)挖掘机及操作人员情况:

涉事挖掘机型号为柳工950E,事发当日驾驶员安**(死者)为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大千寺修复项目工作约十日。安**持有建设工程机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其颁发的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挖掘机操作证),证件号码为:JX02021121776。有效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7年5月2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9日15时许,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大千寺修复点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发现CK1-B区域平台的柳工950E挖掘机(编号12)不在工作,经查看发现驾驶员安**在挖掘机操作室座位上昏迷不醒,随后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下午16时,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进行抢救,16时10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银屏镇政府等相关负责人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11月23日,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死者:安**,男,50岁,山东省曹县人,系银屏镇矿山生态修复三期大千寺修复点施工单位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12号挖掘机驾驶员。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事发时工地属于露天空旷作业,挖掘机操作室亦未密封,且事发时挖掘机处于非工作状态,挖掘机驾驶员没有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能,可以排除中毒窒息。

2.排除触电。事发区域属于矿山的半腰,无电线线路。另挖掘机处于非工作状态,操作室内各项设备均完好。驾驶员未操作其它带电的设施设备。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安**死因情况说明》未载明死者尸表体有电击伤、电灼伤痕迹。可以排除触电死亡。

3.排除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意外能量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死者工作区域空旷,上方无行车、吊运、货物等因素。事发时挖掘机驾驶员位于挖掘机操作室内,挖机的门窗完整,无山体岩石崩塌掉落砸伤等痕迹。12月10日,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安**死因情况说明》,载明:“死者头部未见外伤,面部未见外伤,眼睑球结膜未见出血点,瞳孔圆,口鼻腔未见出血,外耳道无异物。颈部项部未见损伤。胸腹部未见外伤,腰背部未见外伤。四肢未见外伤。全身未见骨折。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排除外伤致死,符合基础疾病意外死亡”。

4.宋庆龄爱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者系猝死,疑是心肌梗塞。

综上,安**的死亡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安徽全宸建设有限公司“11·19”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请示巢湖市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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