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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9”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5日

2022年6月29日上午8:40许,位于上海路与福州路交口和光尘樾四期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2〕129号)要求,经包河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滨湖新区和光尘樾四期“6.29”事故调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义城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技术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和光尘樾四期(施工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和熹花园)位于滨湖新区上海路与福州路交口,由合肥和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建筑面积132390.1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1352万元。建设单位合肥和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安徽省一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工期970天,施工内容包括11栋高层住宅、5栋商业楼、人防地库、非人防地库。该项目于2020年5月16日开工。2022年6月29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正在进行地下室消防安装。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合肥和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禹地产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4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邱宏刚,注册资本贰亿圆整。项目经理朱春。

2.总包单位。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16日,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法定代表人谢华,注册资本肆亿圆,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020年3月23日,富利集团公司与和禹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70天。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利集团安徽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2020年10月10日,富利集团安徽分公司成立了保利和光尘樾四期(和熹花园)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阳松林。

3.分包单位。安徽省一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一川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住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B座1121(含夹层),法定代表人张多海,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021年9月1日,安徽一川公司与富利集团安徽分公司签订合肥保利和光尘樾项目一/四期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合肥保利和光尘樾项目一/四期消防招标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6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4月3日,总日历工期300天。项目负责人尤向阳于2022年5月离职,此后,该项目直接由安徽一川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刘涛管理;安全员张多洋。

4.监理单位。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6日,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座18楼,法定代表人杨力,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020年3月20日,凯奇管理公司与和禹地产公司签订安徽保利和光尘樾项目四期工程监理合同。2020年3月9日,成立保利和光尘樾监理部,任命王来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劳务分包单位。合肥八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洲劳务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3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3幢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多江,注册资本陆拾万圆整。

2021年5月31日,八洲劳务公司和安徽一川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八洲劳务公司仅负责支付劳动报酬及款项,不参与项目实际管理。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地点:位于滨湖新区上海路与福州路交口东南侧,合肥保利滨湖和光尘樾四期项目工地东北角区域的G3#楼负一层电梯候梯厅东南侧通风管道安装作业现场(见图1、图2、图3)。

2.天气情况: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 多云,气温35°~ 24°,西南风2级,空气质量指数30 优。

3.事故现场环境情况:电梯间候梯厅地面较潮湿,通风良好,东南侧通道口西侧靠墙边位置有1榀移动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门式脚手架脚轮下方地面有泥浆,脚手架下方的地面有水管、北侧附近地面堆放有黄沙等材料(见图2、图3)。脚手架西侧地面有使用过的涂料桶、码放的地板砖,电梯间北侧通道口外的负一层地面码放有地板砖、镀锌铁皮通风管等材料(见图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9日早上7时左右,李茂乾与工友吴蒙蒙、魏忠钦一起来到和光尘樾四期G3号楼负一层电梯候梯厅安装消防通风管道。8时30分左右,李茂乾站在脚手架上准备给屋顶打洞安装吊筋,吴蒙蒙离开施工现场去上厕所。8时32分左右,魏忠钦去电梯间外截取钢筋。8时35分左右,魏忠钦回到电梯前的作业现场,发现李茂乾脸朝下趴在脚手架下面的沙堆上,已失去意识。

(二)应急救援情况

8时38分左右,魏忠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项目管理人员。8时58分左右,120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李茂乾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并立即将李茂乾送往滨湖医院抢救。9时12分,李茂乾进入抢救室。11时27分左右,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基础性疾病待排)。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茂乾,男,32岁,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安徽一川公司工人。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现场勘察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及事故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事发时无人在现场,没有人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且事故现场无监控。

事发后,工友魏忠钦第一时间发现李茂乾脸朝下趴在脚手架下面的沙子上,左半边脸和嘴角都是沙子,嘴巴微张泛着白沫,身上没有明显外伤且没有出血。

2.医院急救查体情况

合肥市滨湖医院急诊病历上查体显示为:口鼻腔未见明显液体,头面部未见明显包块及青紫。

3.司法鉴定情况

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7月4日对李茂乾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医之本司鉴〔2022〕法病鉴字第131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显示,尸表检验人中处见皮损、胸部正中见环形皮损,其下侧第3-5肋间肌肉灶性出血,结合病历记载,分析认为,损伤符合抢救时心肺复苏所致。

尸表检验,左耳后、右侧小腿前侧、内侧及左侧小腿胫前皮肤多处擦挫伤,上述损伤较轻,不足以导致李茂乾死亡。

尸表检验口腔粘膜未见破损,颈部皮肤未见皮损;尸体解剖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喉室通畅、气管内未见异物,颅骨未见骨折,颅内、胸腔、腹腔及盆腔内未见积血,各脏器均未见破裂,根据现代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及机械性损伤理论,分析认为,可排除李茂乾因机械性窒息及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

病理检验少数心肌细胞核大、深染伴心脏肥大,分析认为,李茂乾生前存在潜在心脏疾病。根据现代病理学理论,该病变可导致心律失常,从而发生心源性猝死。

鉴定意见为“李茂乾符合心源性猝死”。

4.医学专家论证情况

2022年8月4日,事故调查组邀请医学专家2名对李茂乾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论证,两名专家一致认为:从尸体解剖来说,未发现造成死亡的外伤,摔伤造成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极其小,考虑心源性猝死。该份尸检报告符合病理学。

综上所述,李茂乾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二)事故性质

李茂乾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滨湖新区和光尘樾四期“6.29”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请示包河区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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