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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生店乡“2021·1·20”安徽绿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1月20日13时左右,位于金安区先生店乡南四十铺工业园区的安徽绿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发生一起死亡一人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2号令)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为调查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对事故展开调查,并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参加。调查组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安徽绿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新建项目,分二期实施,其中1#厂房为二期项目工程,作为城市再生材料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车间,为单层钢结构工程,位于金安区先生店乡南四十铺村六舒路东侧,总建筑面积30525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800万。该工程由安徽绿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是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是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六安清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其中:二期工程1#车间因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原因被金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达通知责令停工整改,致使该工程自2020年12月3日起停止施工。至目前,绿科公司各项施工手续在办理之中。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绿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涂*鑫。经营范围:建筑垃圾回收、加工、再利用;再生材料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砂、石加工及销售;道路水稳、级配碎石生产及销售;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等。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0日,住所为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南四十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273U10(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4256238。

2、施工单位: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亮。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5日,住所为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三十铺镇胡大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2932(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4027934,有效期至 2034年6月14日。2020年5月15日与绿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3、分包单位: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新。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0日,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9074221P,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4056499,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皖)JZ安许证字[2008]003976,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2020年6月1日与华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1#厂房建筑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4、劳务公司:六安清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如。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等。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5日,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皖西大市场40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REB7C46。清川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与长城公司签订了1#厂房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5、监理单位: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阶梯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8日,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港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16693X,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34005852-4/1。2020年4月10日与绿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胡*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1********7411,户籍地为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义仓村郑坝组,于2020年11月份应聘到清川公司打零工,2020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期间在安徽绿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现场干过3天半的活。主要从事一些诸如栓绳子、拉钢丝等地面作业。因工作时间短,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0日13时许,王*财(浙江博远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名安装破碎机的工人)吃过午饭来到绿科公司1#厂房工地,发现地面躺着一人,经观察,像出事了,便大声呼喊。此时,正在工地上准备核算工程量的清川公司邵*海听到呼喊声,立刻跑到现场,看见地面躺着的人正是在自己手下打过几天零工的胡*强,随即向卢*如进行电话报告,并按照卢*如的意见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30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发现胡*强已无生命体征,认为无去医院的必要,便自行离开。

(20日下午现场照片)

(22日上午照片,因天气和相机不同,照片色有差异)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清川公司卢*如同志本着生命至上精神,与邵*海和卢*明一道驾车将胡*强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急症科进行抢救。胡*强入院时已无生命体征,查体未见明显外伤及出血,进行常规抢救无效后,医院于1月21日14时47分宣布胡*强死亡,并出具医院证明书。

21日下午,清川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56万元,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清川公司第一时间向长城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吴*胜进行电话报告,吴*胜分别向华景公司、绿科公司、长城公司的领导作了汇报。

第一时间,清川公司邵*海拨打120电话,寻求救护,并自行组织车辆将胡*强送至市人民医院。

20日14时左右,长城公司负责同志与清川公司负责同志均到了医院。期间有岗亭警察提醒--报警至辖区派出所(先生店乡派出所),在准备去时,因死者亲人都来了,忙于接待,疏忽此事。

在与死者亲人谈判赔偿期间,21日凌晨2时多,死者侄女陈*月打110报警,长城公司与清川公司同志无人阻拦,默许其行为。

先生店乡派出所在接警后(21日)立即派出民警赶到医院,协助案件处理。派出所经过核实,事发当天(20日),绿科公司工地处无刑事案件发生,出具非刑事案件的证明。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属地乡政府。

先生店乡政府于21日上午9点多钟向金安区应急局上报事故信息。

金安区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六安市应急局报告信息,并安排一名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前往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五、事故调查情况

一、举报人反映的“高坠身亡”不属实

1、据陈*月(系死者的侄女)的口述,事发当晚,死者亲属方与长城公司、清川公司就赔偿协议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想请政府出面,帮助尽快解决问题,于1月21日凌晨2点多钟拨打110报警电话,叙述死因:高坠(该判断基于家人讲是摔倒的,报警称高坠),属于单方面推断。

2、事发现场没有登高作业的设施设备以及登高作业工具。绿科公司1#厂房屋屋顶完好,无容人坠落缝隙,现场无脚手架、升降机等登高设施设备;

3、事发现场照片显示与重物坠地特征不符。绿科公司1#厂房屋顶距离地面高度约12米,地面为蓬松回填土,上百斤重物落地,应有砸坑现象,但死者落地处无明显的高坠地坑痕迹;

4、调查了解,死者不具备高空作业的技能。根据卢*如和邵*海的口述,反映死者生前的只是在地面作业,主要负责拴绳子、拉钢丝等;事故现场死者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具,不符合一名从事高空作业者的工作特征;

5、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死者躺姿不符合剧烈运动高坠躺姿,更象是自然侧卧;

6、根据事发现场第一目击者王*财的口述,当天现场无人在进行高空作业;

7、在签订死亡赔偿协议时,长城公司和清川公司的代表人只关注具体的赔偿金额,未细看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签订后才看见“意外坠落”一词,不能作为死亡原因。

二、死者身体有疾患,事故更接近自然疾病发作

1、据死者的儿子反映,其父有高血压病史,更能反映死者心脏骤停原因;

2、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死者的儿子的问话笔录中,均证实死者事发时没有明显的外伤和血迹(见附件);

3、死者被人发现之前的如何摔倒在地的,其经过无人发现、无人知晓,也无从查证;

4、清川公司负责人卢*明在死者家人谈赔偿事宜时,提出尸体解剖,要求查明原因,遭到死者家人强烈拒绝。现在死者已火化。

三、事发的时间段不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期间

1、2020年12月2日区住建局质安站以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原因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随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向劳务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均层层下达了停工通知单(见附件),项目部相关方人员相继撤离施工现场,事发当天(2021年1月20日)为工地全面停工期。

2、项目涉及单位工作人员事故当天都不在现场,均能说明去处(见问话笔录);

3、现场照片反映事故当天工地上仅有7名同志,且分属不同单位(包括死者在内清川公司有4人),无有组织地工作活动;

4、根据柳*新(长城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口述,该公司自接到停工通知书后,即停止了对清川公司的钢结构原材料的供应。作为劳务分包方的清川公司也因此暂停该项目的施工,公司人员(不包括死者,死者系零工,非固定工)都转到三十铺镇的滚动轴承公司工地进行施工;

5、事发当天(2021年1月20日),清川公司的卢*如、邵*海、卢*明共3人约定好到绿科公司1#厂房工地核算工程量,无人通知胡*强参加。所以,胡*强到绿科公司工地纯属个人行为,其家人反映说是取工具。

6、根据死者的侄女口述,时间接近年底,雨天多,不方便,死者胡*强没有在外打工,死前一段时间都在家里。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胡*强因基础性疾病发作,致呼吸心脏骤停。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因工地处停工状态,周边无人,致使第一时间无人知晓,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绿科公司管理混乱,值班值守及门禁制度执行不严,外来人员胡*强能够自由进入厂区内并在工地上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因病自然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理由如下:

1、死者生前患有疾病,平时吃降压药物。(见死者儿子与侄女口述笔录)

2、医院证明死者身体无明显外伤,死于呼吸心脏骤停。(见六安市人民医院急诊部证明和急诊时视频资料)。

3、绿科公司1#工地事发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无有组织工作。(见住建部门、绿科公司、长城公司,青川公司停工通知书)

4、派出所证明1月20日当天绿科公司工地无刑事案件

发生。

5、死者侄女证明死者胡*强死前没有外出打工。(见口述材料)

6、死者事发现场照片,符合自然倒地特征。

7、案件相关人员问话笔录资料。

综上所述:对照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调查组认为先生店乡“2021·1·20”亡人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只是一起突发疾病,致心脏骤停亡人事故。

六、防范措施

安徽绿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停工期间值班值守、门禁以及视频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消除安全管理盲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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