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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杭埠镇“2021.08.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8月19日14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唐王大道和迎宾大道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作业人员高温中暑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指2014修正版,下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杭埠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相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发地点、作业内容、相关单位

(一)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位于安徽舒城县杭埠镇唐王大道和迎宾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位置处(示意图和现场图如下)。

(二)作业内容

2021年6月份,舒城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舒城xxx云湖逸境一、二、三、四期供电配套项目“舒城xxx2号开闭所进线电源施工工程”达成了施工意向(未签订书面合同)。六安xxx有限公司负责人陈xx得知此消息后,便于2021年8月19日,安排李xx与王x等5名人员赴舒城xxx2号开闭所位置处,开展开闭所进线电源施工前的现场业务量勘查工作(该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为安徽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电力作业劳务人员服务,李xx和王x系公司正式员工,其他3名人员系当天在劳务市场聘请的民工)。

(三)相关单位

1.安徽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7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7773799xxx,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徐x,注册资本11,986.5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水电项目管理,新能源开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饰工程,电力设备、输电线路维修、维护,电力营销服务,配售电业务,综合能源服务;电力技术咨询;电器设备制造安装,线路器材、金具制作;变庒器维修、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六安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7627915xxx,法人代表邬x,公司总经理为陈xx,注册资本为 600万(元),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xxx室,经营范围: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搬运、装卸、劳务外包、分包、劳务代理及咨询服务业务;电力设备运营维护,物流与运输;园林绿化清洁与养护;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李xx与王x等5名人员,驱车来到舒城县杭埠镇唐王大道和迎宾大道交叉口,从电力开闭所1#井位置处开始,就线路通道施工作业环境情况,循线依次朝9#井位置处勘查。至上午11:30分,5人已完成1#井至8#井相关勘查工作,当天室外天气异常闷热(见附件:《气象资料法律出证》),承担具体勘查任务的李xx、王x二人此时已汗流浃背,感觉异常疲惫。5人在打开了9#井盖板后(事故井立体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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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暂停勘查作业前去吃饭,同时稍作休息调整一下身体状态。午餐及休息时间一直持续至下午13时许,5人随后离开饭店返回9#井位置。在上述整个过程中,王x发觉李xx一直脸色发白、汗流不止,便安排李xx在9#井附近处的树荫下接着休息,而其本人则带领另外3位民工对上午勘查过的8#井进行复核。13:30分许,王x通过对讲机询问李xx身体状况,发现对方无应答,便马上赶至李xx先前休息处查看,但环顾四周未见李xx身影。当王x来到9#井处向下查看时,发现李xx面部朝下趴在了井底。见此情景,王x迅速跳下井,将李xx扶起,此时见李xx衣服潮湿、面部苍白,人已无意识。王x试图将其抱起救出井外,但因天气炎热且心理过度紧张,导致手脚发软不听使唤,数次尝试救援未果,自身也几近虚脱。处于8#井位置处的民工赵xx,在等待许久后未见王x返回,便也赶到9#井位置处查看情况,发现李xx、王x二人被困于井底,便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舒城县公安局杭埠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和119救援电话,时隔不久,120急救车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也相继赶到现场。消防指战员先对井下进行了漏电及氧含量探测,在确认无漏电、缺氧现象后,消防战斗员使用消防梯进入井下展开紧急救援。不久,王x被顺利救出9#井,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身体无大碍。稍后,李xx也从井中被救出,120医护人员迅速对其展开现场抢救,下午14时48分,李xx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接事故信息报告后,舒城县应急管理局、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供电公司、杭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至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李xx,男,44岁,身份证号34060319771210xxxx,户籍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xxx村,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夏季高温天气,李xx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在自身体状态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开展长时间、高强度野外勘查作业最终导致自身中暑,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李xx,六安xxx有限公司合同制员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夏季高温天气从事野外勘查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

2.陈xx,六安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3.六安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舒城县杭埠镇“2021.08.1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李xx,六安xxx有限公司合同制员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夏季高温天气未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在自身体状态较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开展长时间、高强度野外勘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2.陈xx,六安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陈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家)

3.六安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5万元罚款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安xxx有限公司,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类外派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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