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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液氯槽罐车泄漏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5年3月29日下午6时50分,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一辆载有液氯的槽罐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液氯大面积泄漏,公路附近3个村镇的居民因此遭遇重大伤亡,死亡28人,350人入院治疗,上万人疏散。

一、事故经过

2005年3月29日下午6时50分,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上行线103km+3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约35t液氯的山东槽罐车与一辆山东货车相撞,导致槽罐车液氯大面积泄漏。两车相撞后,由于肇事的槽罐车驾驶员逃逸,货车驾驶员死亡,延误了最佳抢险救援时机,造成公路附近村民重大伤亡。中毒死亡28人,送医院治疗350人,组织疏散村民群众上万人,造成京沪高速公路宿迁至宝应段(约110km)关闭近20个小时

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疏散群众。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和省长梁保华也赶赴事故现场,看望受灾群众,慰问抢险人员。江苏省政府还成立了“3·29”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和事故调查组,副省长李全林任指挥长在现场指挥救援。

由于槽罐车阀门内的一个木塞脱落,导致第二次液氯泄漏,造成现场部分工作人员受伤。据了解,液氯泄漏事故肇事逃逸司机康兆永、王刚二人,3月30日下午被淮安警方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上海化学研究所派出专家赶赴淮安,协同抢险。

由于肇事司机逃逸,泄漏化学品不明,现场专家经反复确认,才证实现场毒气为泄漏的液氯挥发所致。淮安市紧急调动近400名部队、武警、公安战士参加抢险救援,迅速堵漏,控制毒气源,救治中毒人员。由于槽罐的进气口与出气口阀门均被震飞,消防员冒着危险靠近槽罐,用木塞堵住漏气口,并随后用铁丝固定木塞。

在抢险过程中,抢险人员多次遇险,有十多位消防官兵中毒入院治疗。3月30日早晨,事故现场东北侧的田野间突然升起一股薄雾氯气突然再次扩散,现场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在场所有人员向远离事故现场的东南侧撤退。短短半个小时内,抢险人员不得不3次外撤。当天下午3时左右,翻落的液氯槽罐已安全起吊移至水池,进行液碱稀释中和,消除了危险源。3时30分,现场清理工作完毕,封闭了近20个小时的京沪高速公路恢复正常通车。此次受灾地区涉及淮阴区、涟水县3个乡镇的11个村庄,受灾农作物面积20620亩,畜禽死亡15000头(只)。受灾最严重的是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的高荡、长兴两个村,离京沪高速公路仅数百米远。为全力抢救中毒群众,江苏省紧急从南京抽调30名专家,分成5个小组奔赴各个医院指导抢救,并调集8套呼吸机、4套监护仪,每位重症病人都有专门的治疗小组,实行24小时监护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

肇事司机逃逸是酿成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也给事故应急救援带来了困难。3月30日下午,逃逸司机康兆永、王刚二人在南京向警方自首,随即被淮安警方刑事拘留。据他们二人交代,他们是山东济宁科迪化学危险品货运中心的司机。3月29日晚,二人驾驶“红岩”牌鲁H00099罐装车,由山东济宁前往南京金陵石化公司。事故发生时由康兆永驾车。事故发生是由于其所驾车左前胎爆裂,撞上护栏后侧翻至高速公路另一侧,与迎面驶来的运输空液化气气瓶的山东货车鲁QA0398相撞,造成液氯泄漏。

事故发生后,康兆永向高速公路交管部门打电话报告,但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危险化学品。随后,他与副驾驶王刚(押运员)在安全地带停滞至当晚10时左右,才绕道乘出租车逃至南京,与他们所在公司南京办事处人员取得联系。后经人劝说,于30日下午5时向南京警方投案自首,淮安警方当晚将二人带回淮安。

事故处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这辆肇事车标示吨位为15t,但据康兆永交代,实际装载29.44t,属严重超载。调查人员发现,如此超载的危险品运输车居然从山东出发却一路畅通,直至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表示,造成车轮爆胎的直接原因可能就是超载。

据事后警方发布的信息,康兆永驾驶的肇事车辆标示吨位为15t,但实际装载29.44t,超载近100%。从其始发地山东济宁到江苏淮安事发地点,沿途至少有3个收费站,其中在京沪高速公路苏鲁两省交界处有一个计重收费站。按肇事司机事后的供述,数百公里的路途中,他们没有受到任何盘问检查就进入江苏境内事故发生后,康兆永曾向高速公路交管部门打电话,但没有提到车内装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人员认为:司机没有及时报告险情,又没有参与抢救,导致最佳的抢险和营救时机错失,对此应负有责任。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保证安全,禁止超载、超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安全要求有:

1.运输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车辆应具有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运输特殊危险货物时,还应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2.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

3.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如必须在这些地区经过、临时停车或装卸,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内严禁吸烟。

5.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到达港口、车站时应迅速疏运。

6.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1992)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7.在危险货物运输中车辆发生故障,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需进入修理厂时,不

准载货进入厂内。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8.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危险品运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危险品车辆上路行驶,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必须悬挂明显标志。有的省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有着严格的通行证审批发放制度,对于无高速公路“三色”通行证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此外,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不能一跑了之,想逃避责任,这是不可取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事态的扩大,也会加重处罚。

我国目前已经研制出利用GPS系统监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这项技术的核心就是利用GPS这个平台,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全程监控。一旦遇到险情或发生事故,监控终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配置此系统,这对于防范事故的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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