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凌源市“2 • 21”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2月21日22时50分许,建平县个体运输司机王伟超,在车主赵学文、赵彦军的雇佣指使下,驾驶载有87.9吨(核定载质量30吨)铁粉的蒙D26123(蒙D3128挂)号,斯达—斯太尔重型半挂大货车(车主赵学文、赵彦军随车),从建平出发去往唐山,由北向南行驶到凌源市老宽线138km+700m公路处时,由于车辆严重超载,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导致大货车驶入正在公路上临时演出的秧歌灯会中,将正在演出秧歌的刘景金、许天文、刘宇、刘冬辉当场撞倒后碾轧致死,刘长福受重伤。
  
  分析意见和依据

  事故发生后,凌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立即将案情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在对此案作责任认定时,形成两种意见;
  意见一:汽车方负主要责任,被害方负次要责任。
  依据:汽车司机王伟超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行驶导致制动失效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王伟超有避让行为,属采取避让处置措施;被害方(5人)未经许可,在公路上扭秧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由汽车方负主要责任,被害方负次要责任。
  意见二: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被害方无责任。
  依据:肇事司机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在夜间行驶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人群,且存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得当,制动失效,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由汽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方无责任。

  讨论的问题

  被害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有违章行为,在此事故中是否有事故责任,成为本案讨论的关键问题。
  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对肇事司机和车主进行多次讯问,对每一环节都做到详尽调查,得出结论为汽车司机王伟超驾驶明知严重超载车辆夜间行驶时,存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制动失效发生事故。
  二、对于现场知情人作逐一调查,得出结论为(一)被害人在公路扭秧歌不属于突然上公路;(二)公路两边有指挥人员示意来往车辆停车;(三)秧歌灯会有二十余盏灯笼,有明显标志,驾驶员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三、对肇事车辆进行现场检验,这是本案定责的关键。
  检验方法和步骤:
  原始现场、原肇事汽车载重30吨、4档、40km/n速度(肇事时车速)、一脚制动,制动起点为肇事司机采取制动处距接触点50m,检测结果:制动距离19m,距接触点相距31m。根据能量守恒定律1/2mv2=mgs,推出在相同速度下,载质量与制动距离成正比(m1/m2=s1/s2),推算出汽车肇事时制动距离(S1=m1s2/m2)为55.67m,超过接触点5.67m,汽车恰好与人群相撞发生事故。检验结论为汽车在核定载质量状态下,按肇事时车速行驶,在肇事时司机采取制动处制动,汽车在接触点之前完全可以停止。这一检验结论足以说明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车严重超载,肇事司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人群,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得当导致汽车制动距离延长所造成。如汽车不超载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三方面工作调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本着新法以人为本的宗旨,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的同意,最终认定此事故由大货车方负全部责任,被害方虽有违章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负事故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