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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酿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一、事故简况:

  2006年12月08日19时左右,王某醉酒后驾驶鄞州0XXX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兴宁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桑田路路口时,与经该路口由顾某某骑行的宁波0XXXX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12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原因及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顾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故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王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交警提醒:

  1、根据规定,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
  2、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特殊情况除外),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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