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08月06日10时05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兰贺线31KM+200M龙游县东华街道G528国道路口南侧路段一、当事人情况
甲方:毛**,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19年04月04日,有效期限:2019年04月04日至2025年04月04日,发证机关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文队。事故发生时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乙方:胡**,男,准驾车型:AIA2,初次领证时间:1996年09月26日,有效期限:2014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6日,发证机关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丙方:王**,男, 准驾车型:C3D,初次领证时间:2000年07月12日,有效期限:2022年07月12日至长期,发证机关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三轮汽车驾驶人。
丁方:李*,男,事故发生时系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二、车辆情况
甲方车辆: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丰田,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10年09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9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2022年05月22日0时0分至2023年05月21日24时0分,商业险期限:2022年05月22日0时0分至2023年05月21日24时0分。乙方车辆:\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陕汽,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19年02月2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2022年02月25日16时0分至2023年02月25日16时0分,商业险期限:2022年02月26日0时0分至2023年02月25日24时0分。丙方车辆:三轮汽车,车辆品牌:五星,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2021年10月10日0时0分至2022年10月09日24时0分。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兰贺线31KM+200M龙游县东华街道G528国道路口南侧路段,该路口为十字型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南至东方向为兰贺线,西至北方向为G52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位于路口南侧兰贺线南至北车道,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两侧各有一条硬路肩,快速车道宽3.85米,慢速车道宽3.85米,西侧硬路肩宽0.30米,东侧硬路肩宽2.98米。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整、干燥。事故发生时系晴天,视线、视距良好。该路段限速:小型车辆70km/h;其它车辆50km/h。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8月06日早上,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从龙游县龙洲街道翠光一区出发,无目的行驶,10时05分许,途经兰贺线31KM+200M龙游县东华街道G528国道路口南侧路段时,毛**分心驾驶、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追尾碰撞胡**驾驶在慢速车道内等待通行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王**驾驶在快速车道内等待通行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毛**和李*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心驾驶、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追尾碰撞车道内等待通行的车辆,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胡**驾驶机动车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王**驾驶机动车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李*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毛**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胡**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王**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李*无事故发生时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毛**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无责任;王**无责任;李*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