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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龙广线(G528)25公里800米溪口镇红罗村路段“2022.10.29”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10月29日15时17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龙广线(G528)25公里800米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

一、当事人情况

甲方:贾**,男,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3月23日,有效期限:2021年03月23日至长期,发证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乙方:刘**,男,事故发生时系路边保洁的行人。

二、车辆情况

甲方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08月19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22年8月19日0时0分起至2023年8月19日0时0分止,同时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08月19日0时起至2023年08月18日24时止。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年08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挂车无单独保险。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广线(G528)25KM+800M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事故路段龙广线为南北走向,南往龙游县溪口镇,北往龙游县东华街道。事发路段为双向二车道,道路中间有单黄实线分隔,两侧各有一条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单向车道宽度均为3.45米。车行道外侧为硬路肩,其中西侧硬路肩宽1.14米,东侧硬路肩宽0.90米,东侧硬路肩外有金属钢质护栏,两侧硬路肩外均栽种有行道树。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一般弯,事故发生时系白天,视线、视距良好,龙广线双向均限速60公里/小时。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9日下午,贾**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龙游县东华街道出发,沿龙广线由北向南行驶。15时17分许,途经龙广线(G528)25公里800米龙游县溪口镇红罗村路段时,疲劳驾驶导致车辆驶出车行道,与在硬路肩内保洁清扫作业的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贾**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感觉疲劳、精力不集中,未能确保安全碰撞车行道外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刘**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公安网信息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

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贾**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起到了事故发生的全部作用。刘**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认定: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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