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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兰高速临沂平邑段 “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5 年6 月13 日9 时19 分许, 日兰高速日照方向169K+500 米处,发生一起2 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 人死亡,2 辆车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9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6 月13 日9 时15 分许,肖涛驾驶的冀JE6727 重型半挂罐车(冀JFU95 挂)在日兰高速中心隔离带以南第二个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方向168 公里处下坡减速带时,由于车辆颠簸,致使副驾驶一侧的火线接头脱落,全车停电且油门踏板无法回位。肖涛对同车的孙义同说:“全车没电了”,同时向右打方向驶入应急车道,降档减速,停在应急车道内。肖涛驾驶该车以前发生过同样的故障,停车后很快找到了脱落的火线并重新接好。9 时18 分许,肖涛启动车辆,驶入中心隔离带以南第二个行车道,未达到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时速。随后,陈侠驾驶鲁H88D25 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 人,实载6 人)在后面与其追尾碰撞,客车右前部与罐车后部左侧追尾碰撞并致客车起火燃烧,造成鲁H88D25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6 人全部死亡,鲁H88D25 号小型普通客车烧毁,冀JE6727 重型半挂罐车(冀JFU95 挂)尾部轻微损坏。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鲁H88D25 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与其前未达到高速公路最低行驶速度的冀JE6727 号“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鲁H88D25 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机舱内燃气供给系统损坏、燃气泄露,泄露的燃气被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引起鲁H88D25 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着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陈奉艳,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交通安全于不顾,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对鲁H88D25 江淮小型客车进行了油改气改装,初次改装完毕且经检验后,为片面控制运营成本,又非法加装了一个50 升的CNG 储气瓶,增大了车辆危险系数,加重了事故的危害程度,是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重要原因。

2.肖涛,冀JE6727 号“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挂车号:冀JFU95 挂)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车辆线路多次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毛方伟,冀JE6727 号“解放”重型罐式半挂车(挂车号:冀JFU95 挂)承包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疏于检修维护,该车火线插头长期存在故障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放任司机自行进行简单维护,导致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检修维护情况监督不到位,对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日兰高速临沂平邑段“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肇事普通客车责任人员、有关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侠,鲁H88D25 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陈奉艳,鲁H88D25 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私自非法加装50 升CNG 气瓶,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导致他人死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奉艳已于2015 年7 月21 日被平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

1.肖涛,冀JE6727/ 冀JFU95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车辆线路多次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交济南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2.毛方伟,冀JE6727/ 冀JFU95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承包人,对车辆疏于维护,导致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交沧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3.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冀JE6727(冀JFU95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检修维护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移交沧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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