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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县“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5 年5 月2 日20 时59 分许,临沂市沂水县境内省道335 线100 公里+600 米处(沂水县许家湖镇后坡村东路段),发生一起4 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 人死亡、4 台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5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5 月2 日20 时59 分许,沂水县诸葛镇西坡庄村李寿青(醉酒后)驾驶鲁Q-P858W 号北京牌小型客车(核载7 人,实载8 人)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5 线沂水县许家湖镇后坡村东路段,在超越鲁P-A4879 号(鲁P-F499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鄂F-E5028 号(鲁C-F938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后,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鲁C-G2397 号(鲁C-5F75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小客车滑移至道路北侧,又与鲁P-A4879 号(鲁P-F499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撞,造成2 人当场死亡、6 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 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鲁Q-P858W 号北京牌小型客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并违法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超员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高庆波驾车违反装载规定、车辆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存在违法行为;郭荣驾车违反装载规定、车辆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存在违法行为;陈献伟驾车违反装载规定,实际载货状态下制动性能不合格,也存在违法行为。

2.淄博润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效不明显,对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工作存在死角、盲区,鲁CG2397(鲁C5F75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违法超载行驶,车辆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存在安全隐患。

3.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效不明显,车辆行驶记录仪损坏未进行及时维修,对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鲁PA4879(鲁

PF499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违法超载行驶,实际载货状态下制动性能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小型客车责任人及企业的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寿青,鲁Q-P858W 号北京牌小型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有关行政处罚

1.由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涉及的淄博润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由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高庆波在从事个体营运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由聊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涉及的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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