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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10•1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4日

2019年10月19日22时53分,临潼区秦汉大道与新城路丁字路口,一辆重型货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滴滴网络预约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4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市长李明远、副市长王琳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办对此次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临潼区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10·1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扎实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陕AW78XX号重型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陕AW78XX号事故车辆为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车身颜色为红色,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装载质量15370kg,实际总质量90630kg,实载总质量75130kg,超载质量59760kg,超载率388%。机动车所有人为魏争辉,该车初始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4日,取得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名称为魏争某。

经调查,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为魏争某委托纪某办理。纪某在办理期间私自修改、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利用欺骗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2018年12月14日,魏争某为便于拉运砂石料,在高陵区耿镇电气焊修理铺,非法改装加高箱货栏板800mm;2019年8月31日,魏争某为便于拉运渣土,在临潼区西泉街道麦王村修理部,将原加高的货箱栏板拆除,重新改装加高货箱栏板260mm。

该车在中国平安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金额1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2019年12月12日。

(2)驾驶人情况

汪国某,男,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2007年6月8日,在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为201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汪国某为陕AW78XX号重型货车驾驶人。

汪国某近三年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违法行为不涉及超载、超速等,无交通事故记录。

(3)车辆所有人情况

魏争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系陕AW78XX号重型货车所有人。

10月19日,魏争某以700元的价格,雇佣汪国某驾驶陕AW78XX号重型货车于当晚拉运渣土。

2.陕A5RYXX号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

陕A5RYXX号轿车为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白色,核载5人,实载4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庞星某,该车初始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2日,检验合格至2019年10月31日。该车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车登记注册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该车在中国平安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金额5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2019年12月12日。

(2)驾驶人情况

庞星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2年2月7日,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

2019年7月30日,庞星某取得西安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庞星某近三年有10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其中8条为“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2条为“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道以外道路不按照规定行使”等。

(二)道路相关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秦汉大道改造工程第二标段,该路段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等相关设计规范,按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主线设计时速为60km/h,辅道设计时速40km/h。2014年12月30日,该路段开工建设,2017年底基本完成建设施工,改造期间未中断道路通行。道路为沥青路面、东西走向,双向8车道,全宽85米,中央绿化隔离带25米,单侧4车道,宽16米,主辅路绿化隔离带宽5米,单侧辅道宽9米,路口处施划有行车导向标线,设有交通信号灯,施划有人行横道线,夜间有路灯照明。临潼新区管委会在秦汉大道整个路段多处设有限速30km/h标牌,事故发生点无限速标牌。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五建花苑项目概况

五建花苑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咸宁路680号,东三环穆将王立交西南角,北临咸宁东路、西临浐河东路河堤路,属于原市建五公司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安建工职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为西安建工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5日,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总公司)中标五建花苑项目地面场地拆迁垃圾外运及建筑物基础的场地清表工程。西安建工职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建总公司三方签订了《西安建工五建花苑项目地面建筑附着物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2.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7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外工程总承包等。2018年8月30日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7年2月23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

市建总公司委托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隶属于市建总公司,二级公司)具体实施五建花苑项目地面场地拆迁垃圾外运及建筑物基础的场地清表工程。

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总基础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等。

2018年8月1日,市建总基础分公司成立五建花苑项目部,任命孙某为项目经理。

2019年7月,该项目正式启动场地拆迁垃圾外运及建筑物基础的场地清表工作,截至2019年10月21日,该项目场地清表已完成90%。

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滴滴西安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客运及货运经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货运代理等。2018年11月30日,取得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5.相关人员情况

刘某,男,西安市灞桥区罗百寨村村民,无业。

2019年10月18日,刘某与五建花苑项目经理孙某商谈渣土清运事宜,双方未签订合同。10月19日,刘某组织12辆重型自卸货车到五建花苑项目工地,21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非法清运渣土70车次,渣土倾倒地由各车自行寻找。其中包括,事故车辆陕AW7827号重型自卸货车。

经调查,12辆重型货车均非西安市正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现场勘查及天气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与新城路丁字路口东侧由东向西东口人行横道附近,重型货车与小型轿车接触点在靠近中心绿化带第一条机动车道且接近人行横道处,停止点位于靠西侧水泥隔离带处,接触点与停止点距离66米,重型货车前后轮分别距中心隔离绿化带北道沿15m、11m;小型轿车前后轮分别距中心隔离绿化带北道沿18.5m、16m。

2.天气情况

10月19日,临潼区多云间晴,全日无降水,22时至23时能见度约2-4km,事故发生地点路面平直干燥。

(五)有关调查情况

1. 陕AW78XX号重型货车有关调查情况

汪国庆驾驶陕AW78XX号重型货车,于2019年10月19日22时10分装土后,途经东三环、世博大道、东城大道、G108、姜白路,至秦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计划将所拉渣土倒在临潼区西泉街道王村村民李长某的宅基地。该村民计划将渣土用于宅基地垫高。

2. 陕A5RYXX号轿车有关调查情况

2019年10月19日22时35分,马骏某、刘国某、薛某等3人,乘坐庞星某驾驶的滴滴网约车,订单起点为临潼区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10号学生公寓,途经秦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订单终点为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秦汉校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庞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秦汉大道由东向西,行至秦汉大道与新城路丁字路口时,停止行驶在第二车道(直行车道)等待红灯。

2019年10月19日22时53分,汪国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第一车道(左转弯、掉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秦汉大道与新城路丁字路口,时速为71km/h,欲闯红灯通过。适逢庞星某驾驶小型轿车自第二车道向第一车道变道(压白色实线变道),重型货车向左打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右前部与小型轿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小型轿车发生逆时针旋转,重型货车前部又与小型轿车左侧面发生碰撞,并推移小型轿车向其左前方滑行,在滑行过程中,两车嵌合并碰撞道路设施,滑行66米后停止于靠西侧绿化带,造成小型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临潼区交警、消防、120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西安市委、市政府及临潼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亲临一线开展救援及处置工作,并清理事故现场,恢复道路通行。

事故发生后,临潼区政府成立工作小组,“一对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赔偿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汪国某驾驶陕AW78XX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重超载(超载率388%),致使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导致与小型轿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庞星某驾驶的陕A5RYXX号轿车在临近路口时,违反交通法规,压实线变道,导致重型货车与其相撞。

经技术鉴定,排除了汪国某、庞星某等两名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及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上网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1.刘某,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相应资质,2019年10月19日,组织12辆非正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五建花苑项目建筑垃圾活动[1];自2018年11月以来,长期非法从事运输建筑垃圾活动。

2.魏争某,陕AW78XX号重型货车所有人,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改装车辆[2],雇佣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运输车辆;自2019年8月以来,长期非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3.市建总公司作为五建花苑项目地面场地拆迁垃圾外运及建筑物基础的场地清表工程的中标单位,对五建花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将该工程交由市建总基础分公司组织实施后,疏于对该项目出土作业的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五建花苑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五建花苑项目存在的管理问题失察。

4.市建总基础分公司作为五建花苑项目建筑垃圾清运施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五建花苑项目部建筑垃圾清运,未按规定在灞桥区城管局备案,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刘坡组织运输[3],发现12辆渣土运输车为非正规渣土运输车后未进行制止。

5.滴滴西安分公司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力,未按规定向市出租车管理处申请办理陕A5RYXX号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按要求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4]。管理松散,对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等违法行为无有效管控措施,未完成司机线下安全教育培训,验车项目不全面。

[1]《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4]《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退出。

6.灞桥区城管局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未有效利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夜间出土高峰期未安排视频监控值守人员;五间花苑项目监管人员、夜间巡查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该项目违规清运渣土,10月19日夜间巡查时,未发现五建花苑项目长达8小时、70车次的非法出土行为。

7.临潼区城管局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2019年3月份以来,对非法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不力,以罚代管、在执法过程中,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车辆、同一性质的重复违法行为,不仅未加重,反而减轻处罚;发现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加高货厢栏板、车辆无牌照等问题后,未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上述车辆非“10·19”事故的当事车辆)

8.临潼区交警大队执法不严,2019年1月8日,临潼交警大队发现陕AW78XX号重型货车(事故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查扣车辆并处以罚款2000元和驾驶证扣6分的行政处罚后,将车辆返还,虽按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车辆出厂原状,拆除非法加装的货箱栏板,但未经过现场查验,仅凭该车司机提供的一张照片认定已经恢复出厂原装并拆除非法加装的货厢栏板,致使陕AW78XX号重型货车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9.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力,对秦汉大道部分安全设施缺失,交通标志标线不完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10.西安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未对网约车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对滴滴西安分公司未按要求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未完成司机线下安全教育培训,验车项目不全面等问题失察。

11.雁塔区运管站负责陕AW78XX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发放,但发证后没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只是重点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监管,没有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监管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临潼“10·19”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庞星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生前系肇事小型轿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建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4人)

1.汪国某,男,西安市高陵区人,系重型货车驾驶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刘某,男,西安市灞桥区人,2019年10月19日,系五建花苑项目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组织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魏争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系陕AW78XX号重型货车所有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孙某,男,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人,系五建花苑项目经理。2019年10月19日,未按规定向灞桥区城管局报备渣土清运,违规将五建花苑项目渣土清运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17人)

1.建议给予灞桥区城管局党政纪处理人员(7人)

(1)江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所行政工人,五建花苑出土工地建筑垃圾监管负责人。对五建花苑项目违规出土行为监管不到位。江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江某政务记过处分。

(2)李新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特检大队二中队队长,负责灞桥区夜间正常出土工地和不出土工地的巡查工作,并依法打击未报备非法出土的工地。2019年10月19日夜间巡查职责履行不力,未发现五建花苑项目长达8小时、70车次的非法出土行为。李新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李新某政务警告处分。

(3)柯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特检大队负责人,负责夜间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管理执法,负责夜间涉土工地管理执法,负责夜间“三黑”执法工作。自身职责履行不力,管理存在漏洞,对工作人员巡查制度落实不力失管失察;对五建花苑项目长时间、多车次非法出土的问题失察。柯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柯某政务警告处分。

(4)陈红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所所长,五建花苑出土工地建筑垃圾监管公示牌公示负责人。未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视频监控值守人员,只在每日9时至18时安排视频监控值守,18时至次日9时,没有安排视频监控值守,视频监控存在空缺。陈红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陈红某政务记过处分。

(5)杨科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要负责拆迁工地、出土工地扬尘措施落实管理,过境渣土清运车检查,分管法规宣教科、特检大队、街办中队。督促指导特检大队工作不力,对特检大队未有效落实巡查制度失管失察;对特检大队未发现五建花苑项目长时间、多车次非法出土的问题失察。杨科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杨科某进行批评教育。

(6)张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队长,主要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管理工作,分管综合执法科、直属中队、执法大队行政科、建筑垃圾管理所。督促指导建筑垃圾管理所工作不力,对建筑垃圾管理所未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视频监控值守人员、视频监控值守存在空缺等问题失察。张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张某进行诫勉谈话。

(7)刘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城管局有关技术手段未有效利用,相关人员职责履行不力等问题失察。刘某对上述问题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刘某向灞桥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临潼区城管局党政纪处理人员(3人)

(8)朱战某,男,中共党员,临潼区城管局一大队队长。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负责人,未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车辆、同一性质的重复违法行为,不仅未加重,反而减轻处罚;发现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加高货箱栏板、车辆无牌照等问题后,未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上述车辆非“10·19”事故的当事车辆)。朱战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朱战某政务记大过处分。

(9)安胜某,男,中共党员,临潼区城管局党委副书记,临潼区城管局换届之前分管法规科。对非法渣土运输车辆行政处罚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对一大队行政处罚不当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一大队未将违法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照等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失察。安胜某对上述问题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安胜某诫勉谈话。

(10)周向某,男,中共党员,临潼区城管局局长,临潼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临潼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非法渣土运输车辆行政处罚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对一大队行政处罚不当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一大队未将违法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照等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失察。周向某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周向某诫勉谈话。

3.建议给予临潼交警大队党政纪处理人员(2人)

(11)徐抗某,男,中共党员,临潼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民警。职责履行不力,对陕AW78XX号重型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虽按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车辆出厂原状,拆除非法加装的货箱栏板,但未经过现场查验,仅凭该车司机提供的一张照片认定已经恢复出厂原装并拆除非法加装的货厢栏板,致使陕AW78XX号重型货车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徐抗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徐抗某政务降级(一级主任科员降为三级主任科员)处分。

(12)胡狮某,男,中共党员,临潼交警大队教导员,分管车管所、违法办。案件处理工作流程没有明确到人,办案流程不严谨,对办案人员未经现场查验就认定陕AW78XX号重型货车恢复出厂原状的问题失察。胡狮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胡狮某进行诫勉谈话。

4.建议给予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纪处理人员(1人)

(13)宋国某,男,中共党员,临潼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对秦汉大道部分安全设施缺失,交通标志标线不完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宋国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宋国某进行批评教育。

5.建议给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党政纪处分人员(1人)

(14)王永某,男,中共党员,市出租车管理处副调研员。对网约车企业监管不力,对滴滴西安分公司未按要求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未完成司机线下安全教育培训、验车项目不全面等问题失察。王永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王永某进行提醒谈话。

6.建议给予雁塔区运管站党政纪处分的人员(1人)

(15)张燕某,女,中共党员(雁塔区党代表),雁塔区运管站副站长。未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陕AW7827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监督检查,没有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监管主体责任。张燕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张燕某进行提醒谈话。

7.建议给予临潼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处理的人员(2人)

(16)刘春某,男,中共党员,临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区城市管理局等。对区城管局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人员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刘春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刘春某向临潼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7)孟某,男,中共党员,灞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区城市管理局等。对区城管局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人员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孟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孟某向灞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以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市安委办备案。

责成临潼新区管委会、临潼区城管局向临潼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临潼区交警大队向西安市交警支队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灞桥区城管局向灞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临潼区人民政府、灞桥区人民政府向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

1.市建总基础分公司作为五建花苑项目建筑垃圾清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刘某组织运输,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市城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市建总基础分公司向市城管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市建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疏于对市建总基础分公司五建花园项目的监管,未发现五建花苑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市建总公司向市安委办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市安委办约谈市建总主要负责人。

3.滴滴西安分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规定办理陕A5RYXX号小型轿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按要求清理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未完成司机线下安全教育培训等,违反了《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市交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滴滴西安分公司向市交通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相关单位内部处理人员(4人)

1.伏岳某,男,系五建花苑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2019年10月19日,未及时制止五建花苑项目非法渣土清运行为。

伏岳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市建总基础分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小某,男,系市建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人员及市建总基础分公司负责人。对五建花苑项目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五建花苑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王小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建总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杨备某,男,系市建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等工作。疏于对五建花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垃圾清运的问题失察。

杨备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万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系市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疏于对项目的管理,对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

万某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建议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人员(2人)

1.纪某,男,西安市碑林区人。为魏争某代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陕AW78XX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时,私自修改、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并使修改、伪造后的魏争XX身份证流入西安市交通运输部门官方网站中,利用欺骗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张某,男,西安市临潼区人。2019年10月19日,联系陕AW78XX、陕AX15XX、陕AW95XX、陕AX06XX、陕AW18XX等五辆重型自卸货车参与非法渣土运输活动;张浩使用自有陕AS73XX号重型自卸货车长期从事非法渣土运输活动。建议移送交通部门、城管部门联合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清运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管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市建总公司,应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立即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严格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落实《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清除不合格车辆及驾驶人,全面落实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对驾驶人员违法行为的管控措施。滴滴西安分公司应全面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市交通局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督促市出租车管理处建立健全对网约车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网约车企业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严格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发放,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城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企业和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完善监管措施,增加对建筑垃圾排放企业检查、巡查频次,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杜绝非法排放建筑垃圾行为。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应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开展道路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临潼区政府要针对此次事故中道路建设、验收、移交暴露出的问题,在辖区内全面开展道路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道路交通攻坚行动”,对秦汉大道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大排查,全面梳理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临潼区政府应按照“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标准和时限,注重实效、从严问责,切实将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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