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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4日

2021年1月11日21时许,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其中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并与前方一辆载人小轿车碰撞碾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车受损。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鄠邑区政府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道路交通领域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BH280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BH280豪沃牌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陕ABH280重型货车),由中国某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车辆外形长10910mm×宽2550mm×高3635mm,核定载质量15370千克。机动车所有人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该车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501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0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座×50000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无违法记录。

(2)李某某,男,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

(3)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陕ABH280重型货车所有人(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

2.陕AAK750重型货车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AK750东风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陕AAK750重型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高某某,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事发时核定车货总重31吨,实际车货总重91.88吨。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共有3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均未处理。

(2)田某,男,陕AAK750重型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25年8月,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

(3)高某某,男,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人资质。

3.陕A53N2W车辆及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情况

(1)陕A53N2W白色比亚迪轿车(以下简称小轿车),荷载5人,事发时实载4人,所有人为南超峰,出厂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以来,该车共有3次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条未处理,1条已处理。

(2)梁某某,男,陕A53N2W事发时的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5月3日,驾照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驾校代码为61040401。

(3)南某某,系陕A53N2W白色比亚迪轿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乘坐于小轿车副驾驶位置,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死者,梁某某,男,34岁,事发时为小轿车驾驶员。

2.死者,赵某某,女,22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后排。

3.死者,赵南某某,女,2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后排,系赵某某、南某某之女。

4.伤者,李某某,男,47岁,持A2驾驶证,事发时为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员。

5.伤者,南某某,男,34岁,事发时乘坐在小轿车副驾驶位置,系赵某某丈夫(未领结婚证)。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相关单位情况

(1)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屋拆迁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普通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2016年7月25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6〕010549-2/1),有效期已延期至2022年9月4日。2017年8月24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1年1月4日,某实业公司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清运施工协议》,承揽航天东路南段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垃圾外运工作。

(2)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征收工程等。2016年1月7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贰级),2018年3月6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5〕010288),有效期至2024年2月2日。

2019年7月16日,某建设公司取得《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部分村组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中标通知书》;2019年8月8日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承包合同(第十标段)》,由某建设公司负责第十标段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垃圾外运工作。

(3)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等。2018年8月1日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020年3月4日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05〕000221),有效期至2023年3月4日。

2020年8月17日,某水利公司成立“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0-K2+853.1)防洪工程项目部”,任命邓某某为项目部经理,赵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

(4)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概况

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及配件、数码产品、商用货车、钢材、电气机械、农业机械的销售;仪器仪表组装、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电子监控设备研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布线工程(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020年3月24日11时35分,高某某所有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在该公司办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入网手续,终端ID为K501929,对该车GPS系统运营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全时监控。某安公司提供的《报警历史信息明细表》显示,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陕AAK750重型货车存在多达50次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该公司向驾驶员进行了提醒,但对多达几十次的违法行为未向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2.相关人员情况

(1)范某某,男,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1年1月4日,范某某和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府井村拆迁清表工程项目公司负责人陈某联系,以车为单位核算,签订建立垃圾清运合同,并在航天基地城管局申请清运资质。2020年12月25日,范某某通过车队队长周某介绍,招聘李某某到车队担任驾驶员。2021年1月11日,某车队组织三队21辆车进入四府井拆迁安置项目进行渣土清运,包括李某某负责驾驶的涉事陕ABH280重型货车。

经调查,某实业公司2020年新购买的52辆运输车均进行了改装。经鉴定,事故车辆陕ABH280重型货车货箱与车辆公告不相符,车厢高度与公告高度相差600mm。

(2)陈某,男,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等工作,为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

2021年1月4日陈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当天开始实施垃圾外运工作,每天安排50辆车。渣土车辆运输时间为每天19时30分开始,次日4时30分结束。运输线路为航天基地四府井村宅基地拆迁工程—航天东路—东长安街—雁引路—环山路—尚九路—南横线—黑河两岸良善消纳点。

(3)邓某某,男,鄠邑区某水利工程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经理,安排项目部副经理赵某某找车进行垃圾清运。对工程渣土和弃土外运相关规定不清楚,未经许可便安排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

(4)赵某某,男,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副经理。

2021年1月11日,赵某某让项目部员工程永直联系车辆,将项目河堤清表的渣土运出工地,清运费用每车1100元。

(5)程某某,男,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后勤员工。

2021年1月11日,按照项目部副经理赵某某的安排,程某某联系朋友孙某某组织车辆将项目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等清运出工地,口头约定清运费每车1100元,消纳场所由孙某某负责,场内安全由某水利公司项目部负责,车辆出工地后的安全由车辆自行负责。

(6)孙某某,男,“1·11”事故涉事车辆陕AAK750重型货车建筑垃圾处置业务组织人、联系人。

2018年4月孙某某购买2辆东风牌自卸车(私户)长期从事砂石、成品料货运。2021年1月11日17时,经朋友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员工程某某介绍,组织3辆非渣土运输车对项目施工渣土进行外运,口头协议每车清运费1100元,渣土倾倒点由运输车辆负责联系。当晚17时,孙某某组织自己的2辆车,并通过张某某联系司机田某驾驶高某某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共同到该项目实施垃圾外运。约定田某的运输费用由高某某结算,孙某某按每车800元付费用给高某某,高某某按替班司机每天付给田某500元。

经调查:3辆东风牌自卸货车(含此次事故车辆陕AAK750重型货车)均加高车厢板。

(7)刘某,男,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具体负责西安分公司各项工作。

2020年3月,山东某车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为陕AAK750重型货车办理北斗系统入网证明,并提供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等GPS监控服务。截至2020年12月底,该公司共服务4096辆普货汽车,配备监控人员5人。

(四)相关项目情况

1.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

工程名称: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

建设单位: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施工单位: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陕西宇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航天基地四府井宅基地拆迁工程位于航天东路南段原四府井村(航天东路地铁4号线B站口向南约1300米),拟建足球公园。由西安航天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指导清表工程,由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清表施工并进行垃圾外运。工程主要包括:在施工现场周边建设封闭式围墙,砖混结构,墙厚240毫米,墙高2米,每间隔3.6米设砖柱1个,砖墙及砖柱顶部铺设斜坡仿古琉璃瓦(带脊瓦),建设总量约47万立方米,建设费用预算约7500万元;对施工现场土地进行平整,采取人工配合机械清除地表植被、构筑物及建筑垃圾,清表面积约8.7万平方米;垃圾外运工程量以现场测量计算(DTM法土方计算表),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外运总量约47万立方米。

2.西安市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

建设单位: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施工单位: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西安森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位于甘河上游,位置在鄠邑区南北一号路西侧,属于蒋村镇辖区,工程起点为东西七号路桥北,终点为东西七号路桥南。治理河道长度为2.853公里,拆除重建护岸992.1米,新建护岸3594.1米,加固护岸1131.9米,加固滚水坝下游消能设施2座,新建下堤踏步8处,新建下堤路两处。结合其保护对象及重要性,根据《水利水电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及《防洪标准》(GB50201-2014),确定本次堤防工程及滚水坝加固工程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相应洪水流量为176m³/S。确定堤防及其他建筑物的等级为4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关于成立“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桩号K0+000-K2+853.1)防洪工程项目部”的通知》(陕某发〔2020〕16号)明确该工程项目部成立于2020年8月17日,聘任邓某某为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聘任赵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

(五)现场勘查及天气情况

1.勘查情况

经陕西省公路管理局、西安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相关勘查资料显示:事故发生点位于西安市鄠邑区107省道153K+400m处(富村窑村出村路口)交叉路口中心南侧。该交叉路南北向为富村窑村出村路,路面宽5米,水泥路面,机非混合,双向二车道。东西向为107省道,路面沥青结构,开阔平坦,路口设有信号灯控制系统,路口四周交通标线完整清楚。交叉路口西侧距路口180米处,设有十字交叉警示标志,向西1170米处有80km/h限速标志。地面机动车中心分道隔离线为黄色双实线,交叉口以西1公里范围内有3组减速震荡线,每组10道。交叉路口信号灯下施划有停车线。

事故现场为陕ABH280重型货车向左侧侧翻,头南尾北砸压在小轿车顶端中后部,两车位于交叉路口中心南侧。陕AAK750重型货车头东北尾西南,停于交叉口东北角。

该事故以107省道富村窑村交叉口东南角机非绿化带西沿和北沿交叉点为基准点,以绿化带北沿为横向基准线,以绿化带西沿为纵向基准线,基准点到该路口西侧停车线距离75米。接触点距纵向基准线53.2米(距107省道西侧停车线距离21.8米),距横向基准线5米。陕ABH280重型货车位于横向基准线南侧,右后轮距横向基准线2米,右前轮距横向基准线8.7米,右后轮距接触点14.2米。陕A53N2W号小型轿车位于横向基准线南侧,右前轮距纵向基准线35.8米,右后轮距纵向基准线35.7米,左前轮距接触点13.2米。陕AAK750重型货车左后轮距107省道北沿4米,左前轮距107省道北沿3.2米,右后轮距接触点55米,右后轮距南北路东沿16.8米。陕AAK750重型货车右侧轮胎刹车印起点距接触点21米,右侧轮胎刹车印距横向基准线1.2米。陕ABH280重型货车轮胎侧滑印起点距横向基准线4.2米,终点距横向基准线0.9米,侧滑印长为10米(见图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夜间,光线一般,路面干燥。道路全段设有太阳能路灯,路灯间隔30米,事故发生时路灯均点亮。

(六)有关调查情况

1.陕AAK750重型货车出行情况

2021年1月11日19时许,高某某替班司机田某按照孙某某的指令,驾驶陕AAK750重型货车在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装好渣土后,驾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进至富村窑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2.某实业公司陕ABH280重型货车(渣土车)行驶路线

陕ABH280重型货车由西安市航天基地四府井村拆迁工地拉运渣土,沿航天东路—东长安街—雁引路—107省道—尚九路—南横线—黑河西岸土壕倒渣土后空车返回,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进至富村窑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3.小轿车出行情况

2021年1月11日晚,梁某某与南某某一家三口在玉蝉街办胡家庄村一饭店就餐后,梁某某驾驶陕A53N2W小型轿车载着南某某一家三口在富村窑村李某家取快递后,在返回蒋村街办曹村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富村窑村与环山路(107省道)十字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

2021年1月11日20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陕ABH280重型货车,田某驾驶陕AAK750重型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鄠邑区富村窑村交叉路口(107省道153km+400m)处,遇红灯相继闯信号通过,适逢梁某某驾驶陕A53N2W号小轿车(乘坐南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沿富村窑村出村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陕ABH280重型货车减速向右避让时,右后方驶来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即向左打方向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陕ABH280重型货车向左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小轿车顶部,致梁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三人现场死亡,李某某、南某某两人受伤,3车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2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鄠邑区公安交警、消防及急救120人员立即出动,赶赴现场。2021年1月11日21时18分,鄠邑交警大队人员赶到事发地点,立即对现场进行了保护;21时23分鄠邑区中医医院2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21时29分,鄠邑区沣京路消防救援站1车7人到达,先后对被困的货车司机及小轿车内3人进行施救(小轿车车主南某某左臂仅受轻微擦伤,已自行离开乘坐车辆,在旁边等待处理);22时10分,陕西省森工医院1辆增援的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增援;21时41分货车司机李某某被救出,由区中医医院救护车送至区中医医院后,22时17分被转送至西安高新医院救治;21时54分小轿车内3人被救出(梁某某、赵某某、赵南某某),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急救核查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确定死亡。随后由120救护车送至鄠邑区人民医院太平间。鄠邑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清理,12日凌晨1时交通恢复。

省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前往事发现场,对事故调查和处置等工作进行实地查看、指导、督促。市交警支队专门成立深度调查工作小组,全面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工作;鄠邑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由事故调查、交通秩序整治、善后维稳组组成的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善后赔偿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田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AK75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非法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且严重超载(超载率39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李某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BH28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在发现小轿车进入路口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时操作不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西安鄠邑“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分析报告有关内容显示:

1.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1〕0162号梁某某、0173号田某、0172号李某某血醇检验报告证明在梁某某、田某、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未检验出乙醇。

2.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2021〕001号田某、002号李某某毒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田某、李某某毒检结果为阴性。

3.田某的(询/讯)问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经过改装的陕AAK750号重型货车超载并闯红灯信号通过路口时与前方避让陕A53N2W号小型轿车的陕ABH280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陕ABH280号重型货车向左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车顶部;李东洋的询问笔录证明其驾驶经过改装的陕ABH280号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信号通过路口时避让停车让行的陕A53N2W号小型轿车时操作不当,被后方陕AAK750号重型货车碰撞,后车辆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车顶部;南某某的询问材料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陕A53N2W号小型轿车遇陕ABH280号重型货车闯红灯信号时,停车避让,后被侧翻的陕ABH280号重型货车砸压。

4.田某、李某某驾驶行为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相当,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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