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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7年7月6日16时4分许,国道111线335KM+800M(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克村三组)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承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周仲明、市长常丽虹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展开事故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和省安委办要求,7月6日,承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7·6”交通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7·6”交通事故情况

(一)肇事司机和车主情况

肇事司机,赵显军,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两家满族乡四全地村九组41号。

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徐洪跃,男,住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冀HB2951,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号LZGJLNV40GX000806,2016年1月19日进行车辆初次登记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2016年1月25日,双滦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为冀HB2951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运输许可号13080300190,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为40吨。

2.冀HA183挂,为“鲁峰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码LST9400X851111444, 2005年12月13日进行车辆初次登记,2006年7月25日和2012年4月9日分别补领机动车号牌,2007年5月29日补领行驶证,2016年12月16日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经多次调修、七次上线于2016年12月21日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肇事挂车系徐洪跃2012年在赤峰市购买的无正规手续二手拼装车辆,该挂车尺寸与冀HA183挂车行驶证标明的尺寸明显不符,套用悬挂冀HA183挂车牌照。在年检时未发现“替车”违规检验问题。

2009年9月14日,肇事车辆半挂冀HA183(挂)由承德市顺通货运车队过户到徐洪跃名下,市运输管理处为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自过户至今,徐洪跃为逃避监管,一直未对该车进行年审,该《道路运输证》于2012年9月13日过期,属非法运营状态。

(三)肇事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肇事车辆隶属于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在承德市双滦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4年9月16日,在双滦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有效期至2064年9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等。2016年1月19日,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洪跃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协议将徐洪跃所有的冀HB2951车辆挂靠在该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5日,赵显军、徐承民驾驶“陕汽牌”冀HB2951、冀HA183挂(套牌)汽车挂车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远联钢铁有限公司装载水渣(原装重量152.88吨),途径内蒙古松山区,7月6日16时4分许在111国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与鲁BM0982号大型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7月6日16时5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简称县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辆赶赴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计局报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卫计局立即调配全县医疗急救资源,调派10辆救护车在县120急救中心统一部署下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院前救治工作,及时将伤员转运至县医院进行救治。县卫计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县医院急诊科,指挥、协调、安排救治工作,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请求支援,并与市中心血站联系备血。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诊断,判定已死亡6人,接回53人,其中:在转运途中抢救无效死亡2人,到达县医院急诊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县医院收治住院28人(其中重症6人),急诊留观20人(县医院17人、中医院3人)。

2017年7月6日17时30分左右,市委书记周仲明、市长常丽虹接到事故报告后,到达围场事故现场和县医院指导现场救援及治疗工作。2017年7月7日中午,省卫计委领导及石家庄、唐山、北京三地医疗、急救专家到达县医院,立即进行会诊,指导医疗工作,制定了科学、周密的治疗方案。经省、市专家研究决定,6名重症患者于7日至8日分别转往上级医院治疗。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其他患者分别转院或自行离院。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7年7月6日16时30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秘书科分别向承德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汇报了交通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显军驾驶机动牵引拼装半挂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使用其他挂车号牌,载货时超过核定载质量(严重超载),超速,下坡时制动失效后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兆聪(客机司机)擅自将其驾驶的大客车所有乘客的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的骨架横梁处,致使乘坐人员无法发现和使用安全带,人为造成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车主徐洪跃违法使用套牌、拼装挂车,并指使司机赵显军超载运输。

肇事挂车系徐洪跃2012年在赤峰市购买的无正规手续二手拼装车辆,购买后一直套用悬挂冀HA183挂车号牌进行运输。拼装的挂车尺寸与原挂车办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标明的尺寸明显不符,且徐洪跃还要求肇事车辆司机赵显军每次运输时装水渣装到车厢上沿以上10多公分,装煤装到超出车厢上沿20到30公分,赵显军按照徐洪跃要求装货,长期存在超载运输行为。

2.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

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临时雇用了安全经理、会计等人员,在公司实际运营中,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徐洪跃将冀HB2951车辆挂靠在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后,冀HA183挂车自2009年以后未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审,道路运输证过期,且徐洪跃在运输期间一直使用2012年购买的拼装挂车,长期处于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状态。该公司对冀HB2951、冀HA183挂车非法营运问题未予检查监督,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海负有主要责任。

3.内蒙古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作为供货企业,为肇事拼装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远超该车的核定载质量,致使肇事车辆严重超载。

2017年7月5日,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按照赵显军要求为该车装载水渣净重152.88吨,致使肇事车辆严重超载,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的规定,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希山、副总经理刘杰、安全处处长金鑫、销售处处长曹连喜、大车队队长佟胜民、大车队装载机司机张金龙负有责任。

4.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管部门涉嫌对源头监管不到位。

根据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杰、安全处处长金鑫等人供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管部门从未对该公司进行过安全检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疏于管理,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因调查管理权限问题,未向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取证)。

5.内蒙古赤峰市八家收费站执勤民警涉嫌存在渎职问题。

2017年7月5日20时左右,肇事车辆经过内蒙古赤峰八家收费站,站前执勤民警拦截后,肇事车辆司机赵显军给了执勤民警100元,民警收钱后对该车予以放行。内蒙古赤峰市八家收费站执勤民警涉嫌存在渎职问题(因调查管理权限问题,未向内蒙古赤峰市八家收费站执勤民警进行取证)。

6.内蒙古赤峰市三把火超限检测站在肇事车辆经过时未予拦截检查,致使该车超载行驶。

2017年7月5日21时左右,肇事车辆经过内蒙古赤峰市三把火超限检测站,该站未对肇事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查,致使该车超载行驶,涉嫌违反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查,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调查管理权限问题,未向内蒙古赤峰市三把火超限检测站进行取证)。

7.双滦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对运输企业疏于管理,对道路货物运输监督管理不到位。

双滦区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负责双滦区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管人员副所长路明立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对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走过场;对肇事车辆长期使用拼装车非法营运、超载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流于形式,对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发现,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通部2006年6月23日)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的规定,双滦区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路明立负有直接责任,所长冀景山、交通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徐桂侠负有领导责任。

8.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在肇事车辆经过时将该车拦截,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执法不严,私自放行超载车辆。

2017年7月1日,肇事车辆从内蒙古包头市向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运输水洗煤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11时41分途径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被治超站路政执法二中队副中队长焦正超拦截,并指挥引导车辆停靠在张百湾超限检测站院门口。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值班执法人员焦正超、王猛、郑玉良在该车被拦截后,未检查冀HB2951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未按要求指挥超载车辆上磅检测,也没有对超载车辆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就将超载车辆违规放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载”和《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第十七条“治超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的规定,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值班人员焦正超、王猛、郑玉良负有直接责任,当班领导副站长郭晨明、站长宋建军负有领导责任。

9.平泉市七沟超限检测站对逆向行驶的肇事车辆未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2016年9月,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要求,平泉市公安交警大队派出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进行联合执法。进驻期间明确了超限检测站交通警察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对疑似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拦截并引导至超限检测站。四、认真执行治超相关政策,服从站长安排,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交警人员进驻后,治超站站长刘立华未部署对逆向(承德至平泉方向)疑似超载车辆拦截检查任务。2017年7月3日22时21分,赵显军驾驶“7·6”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途经平泉市七沟超限检测站时,平泉市七沟超限检测站未对肇事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查,违反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四条的规定,平泉市七沟超限检测站站长刘立华负有直接责任。

10.平泉市交警大队平泉镇中队执勤民警对肇事车辆违法行为执法不到位。

2017年7月3日22时30分左右,赵显军驾驶肇事车辆途径平泉市七沟镇,平泉市交警大队平泉镇中队民警姜振洲、辅警张杨、胡金礼、蒋雪松对冀HB2951和冀HA183挂车以“车辆驾驶设施不全”和“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分别处200元和100元罚款,处罚后对该车予以放行。在执法过程中,未对该车挂车行驶证进行检查核对,未发现该车拼装、套牌行为;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四)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和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交管[2013]460号)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的规定,平泉市交警大队平泉镇中队民警姜振洲、辅警张杨、胡金礼、蒋雪松负有直接责任,中队长赵立新负有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佟希山,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杰,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环保工作。

曹连喜,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处处长,主管销售,包括水

渣销售。

金鑫,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

佟胜民,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大车队队长,主管公司生产车辆,包括装载机。

张金龙,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公司大车队装载机司机。

郭俊海,承德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主管公司全面工作。

徐洪跃,冀HB2951/冀HA183挂车所有人。

赵显军,冀HB2951/冀HA183挂车驾驶人。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路明立,中共党员,承德市双滦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普货运输工作。作为对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对企业安全教育缺失,安全检查走过场,对肇事车辆长期使用拼装车非法、超载运输、肇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审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流于形式,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2.冀景山,2013年12月任双滦区交通局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运管所全面工作。作为运管所所长,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徐桂侠,女,2013年11月任承德市双滦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2017年2月分管双滦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作为分管运管所领导,对运管所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焦正超,2017年4月任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张百湾站二中队副中队长,临时工。作为负有治超责任的路政执法人员和副中队长,不认真履行治超职责,违规放行严重超载车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5.郑玉良,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张百湾站二中队路政员,临时工。作为负有治超责任的路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治超职责,违规放行严重超载车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6.王猛,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张百湾站二中队路政员,临时工。作为负有治超责任的路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治超职责,违规放行严重超载车辆,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7.郭晨明,2013年3月任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3月兼任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副站长,主管张百湾站二中队执法工作。作为负责张百湾站二中队执法工作的主管领导,对二中队路政执法管理不到位,导致违规放行严重超载车辆问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宋建军,中共党员,2015年1月任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7年3月兼任滦平县张百湾超限检测站站长。作为负责滦平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张百湾超限检测站全面工作的领导,对张百湾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管理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9.姜振洲,2010年11月至今在平泉市交警大队平泉镇中队工作,工人身份。作为带班民警,在对冀HB2951和冀HA183挂车进行处罚过程中,未核对该车挂车行驶证,未发现该车拼装、套牌行为,对违法行为执法不到位;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张杨,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平泉镇中队辅警,临时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违法行为执法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11.胡金礼,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平泉镇中队辅警,临时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违法行为执法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12.蒋雪松,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平泉镇中队辅警,临时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违法行为执法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辞退。

13.赵立新,中共党员,2014年8月任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平泉镇中队中队长。作为中队负责人,对值班民警和辅警执法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14.刘立华,中共党员,2015年11月任平泉市交通局治理公路超限管理站副站长兼任七沟超限检测站站长。作为七沟超限检测站站长,对治超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七沟治超站道路现状,双向治超可能造成交通隐患,建议对其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四)对内蒙古赤峰市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肇事车辆司机及相关人员供述,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管部门、赤峰市八家收费站执勤交警及三把火附近治超站执法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纪违法,此问题线索建议由承德市纪检委、监察委移交赤峰市纪检委、监察委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承德市畅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冀HB2951、冀HA183挂车非法营运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源头监管。交警部门要对全市“两客一危”企业和重点车辆开展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存在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强力督促整改。加大驾驶人教育培训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对有关情况严格检查。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查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车辆源头、货运源头管理存在的漏洞,切实让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道路隐患治理。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事故黑点、隐患点段治理,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提示标志、标牌,信号灯、测速设备,建设防撞护栏、减速带、应急车道等安全防护装置。

三是强化治超工作。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周边临近省、市和市内相邻县区间的区域协作,不断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四是强化减速控速措施。交警部门要增加路面警力,切实做好路面管控,集中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托全市现有的监控、测速装备抓好主要旅游景点、景区和国省道的重要部位超速违法的治理,并积极开展流动测速工作;加快旅游线路、国省道沿线重点部位监控设施建设步伐,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设置物理减速设施,确保车辆通行速度得到有效控制。

五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结合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行车常识宣讲和交通安全诱导信息发布;突出重点人群,深入企业、学校、村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举办交通安全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点对点提示手段广泛宣传安全带使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夏季安全行车常识和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强化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意识,提高驾驶人和乘客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切实抓好重点人群、外地旅游乘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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